網路帶給世人許多便利,但也使許多人尷尬的一面被公開。近年來,「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逐漸被引用來保護當事人。歐盟司法、基本人權與公民權執委雷丁(Viviane Reding)在今年年初也主張在「歐洲資訊保護法」中加入相關條款。對此,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羅森(Jeffrey Rosen)特別在本期的《亞特蘭大月刊》(the Atlantic)撰文,檢討「被遺忘的權利」與言論自由之間相衝突的問題。

幾年前,阿根廷搖滾巨星鯀娜(Virginia Da Cunha)因為幾張情趣照片被流傳到網路,到法院控告谷歌(Google)和雅虎(Yahoo),要求他們把這些照片撤掉。阿根廷的法官認為鯀娜有「被遺忘的權利」,因此裁定谷歌和雅虎要把各該公司網路連結中,所有和鯀娜姓名出現在一起的情趣照片,全部解除連結。

雅虎說,要針對特定的照片予以刪除實在太困難,所以乾脆將所有跟「鯀娜」這個名字有關的資料,悉數從阿根廷分公司的搜尋引擎封鎖掉。迄今,人們如果上阿根廷的雅虎網站,輸入鯀娜的名字,只會看到空白畫面,和一個告示說:這些畫面因法庭的裁定已經被移除。

羅森教授指出,「被遺忘的權利」可以讓人主張,要將別人所張貼的那些讓自己尷尬的資訊被加以移除。這將使得臉書(Facebook)和谷歌從中立的平台搖身一變,成為全球性的監視者,並且將直接與言論自由的原則相抵觸。歐盟如果通過相關的法律,將會在許多案件中,與美國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相衝突。

羅森教授說,要解決「被遺忘的權利」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最有效的辦法可能不是請司法仲裁,而是透過技術來解決。目前已經有一些公司提供特定的服務,讓你的資料在網路上「消失」。也許美歐可以找到解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