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是世人耳熟能詳的條文,對人權的保障有相當重大的意義。但這週三(18日),美國某些民主黨參眾議員及利益團體宣布,他們想要動這條修正案,讓國會可以對某些企業針對特定個人發表的政治言論加以規範。民主黨眾議院領袖裴洛西稍後也在週四(19日)肯定這些人的主張。

裴洛西說,民主黨人不只要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還會強化「公開法」(the DISCLOSE Act),要求各組織公開其登載政治廣告的要件,並「減少金錢在大選中的角色。」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公民聯合會控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做出裁判時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僅保障個人的言論自由,也保障企業的言論自由。企業,包含發行報紙、電影及書籍者在內,和個人一樣,有權針對政治人物及其過去的紀錄發表言論。這是民主黨國會議員想要加以改變的重點。

裴洛西引述某位民主黨眾議員週三的發言,說他們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讓有心人找到可以利用的漏洞。美國開國先賢的理想是民主,選舉要由人民、民意和選票決定,而不是由少數特權人士的資金來決定。他們認為,最高法院的那個判決是與開國先賢的願景相抵觸的,所以要徹底加以轉變。

美國的修憲方式是提出修正案,加在憲法本文之後,而不刪除憲法原本的條文。民主黨眾議員麥喀文(Jim McGovern)說,他想要推動一個「人民權利修正案」(People's Rights Amendment),明確規範所有的法人團體,不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對象。他希望這個修正案可以保障國家是由人民來統治的,而不是由企業來統治的。

愛德華眾議員(Rep. Donna Edwards)也說,在她看來,企業不是個人,其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來自國家賦予,來自國會賦予。

這群民主黨人想要提出的修憲案條文如下:

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為自然人之權利。

二、憲法中所稱之人民(People、person或persons)不包含由各州、聯邦或其他外國法律所授權建立之企業、有限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這些法人團體受人民透過選舉所產生的州或聯邦代議士所制定的法規拘束、克責,並須接受國會與政府在憲法授權下之管理。

三、上開規範不得用來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及其他的民權。人民的權利是不得剝奪的。

這些民主黨人的構想當然會引發反彈。批評者說,民主黨人的這個修正案如果通過,會授與國會和政府太大的權威去決定企業和法人針對候選人和特定議題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什麼。

美國前聯邦選舉委員會主席史密斯(Bradley Smith)在當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判時曾在《City Journal》的專欄中說道,那些反對最高法庭裁定企業也有言論自由者,大多是「在位的政治人物」,「急著要對某些言論加以管制」。

然而美國公民面對問題時,真正會做的是去找一些小型和中型的團體,如消防隊公會和環保團體等來替他們發聲,找律師或諮詢政府機關。換言之,只因這些團體不是自然人,就去限制其言論自由,頗有值得商榷之處。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