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3日晚間漏夜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土地將以市價徵收,但有別於其他法條,都是公布後即日起施行,該正條文還增加但書指出,「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令長期關懷土徵法修法的台灣農村陣線和全台農民都質疑是否又是一張「芭樂票」。另外,修正條文也法制化「大埔模式」,區段徵收範圍內可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並加強審酌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被徵收的土地,應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市價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主管機關每6個月將地價動態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補償依據。
由於「市價補償」的爭議除了施行日期之外,「市價」由誰評定?也是爭議之一,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應由需用土地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鑑價機構查估地價,並在申請徵收前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但經表決後,仍不敵中國國民黨團的多數優勢,遭到否決的命運。
為保護優良農地,條文中還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徵收,但若是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需,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的特定農業區,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會。
需用土地者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上的建物、農作物等,應先舉行公聽會,並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內容包括興辦事業計畫必要性說明、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過及所有權人意見等。中央主管機關應聘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徵收案件,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
條文也規定,為避免中、低收入戶因土地遭徵收而導致無屋可住,或者經社工評估情況類似者,需用土地人必須提出安置方案,並在徵收計畫書內說明,包括提供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