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決定解禁協商大門,不限定銀行為前置協商的唯一管道,卡債族也可以選擇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前置調解。此外,明確界定更生認可要件以及申請清算免責要件,有助於卡債族提高更生案及清算後的免責比率。

卡債族及反貧困聯盟等民間團體近日頻頻要求廢除銀行作為協商管道,但根據今天通過的修正草案顯示,司法院僅同意增闢地方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作為銀行以外的彈性選擇前置調解管道,惟銀行仍需出席地方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的會議。

司法院這次修改的重點在於,改善備受卡債族及反貧團體所詬病的3大瑕疵。除了增闢前置調解管道外,並將現行「不可歸究於己」不履行償債原因,作為法官裁定更生要件,修訂為債務人若「連續3個月入不敷出」,就可裁定同意重建更生,有助提升更生案比例。

另外,原本法院認可更生案以「條件公允」為要件,但由於「公允」一詞定義模糊,這次修法改成「盡力清償」,明訂債務人在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6年內若盡力償債,就能認可更生方案。更生執行無誤後,裁定債務人免除清償其他未償還債務責任。

據中研院統計,至今深陷卡債困境者約有85萬人,但更生通過者僅2成,而3年半以來,大多數債務人在申請清算後,往往會被法官認定「過於浪費」,而裁定不予免責清算,因此,免責率才只有9.5%,民間團體認為,消清條例形同虛設,要求儘速修法,幫助卡債族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