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留住優秀人才,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賦予科技研發成果運用有更多的彈性,並放寬中研院及台大等公立學研機關機構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的規定,加強支援產業界所需人才,提升產業競爭力。

目前國科會、經濟部等政府出資補助委託而產出的研發成果,雖能授權使用,但授權給私立學校機構逕行處分沒有問題,但公立學校機構要處分其智慧財產權及技術,卻必須受國有財產法的規範,十分不便。

國科會這次修法鬆綁科技基本法,同意所有政府出資補助的研發計畫或委辦計畫研發成果,下放給所歸屬的公立機構或機關使用,智財權及技術移轉也同意執行單位可以處分,不必受財政部國有財產法限制。如此一來,將激勵研發人員的研發意願,讓公家機關的研發成果技轉給企業界,將更具彈性。

國科會主委李羅權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政府出資補助或委辦研發成果授權中研院或核研所、公立學校後,反而變成國有財產,不能任意處分,依國有財產法,必須先經財政部鑑價,要鑑價需要先編預算,但研發成果及智財權都是無形資產,技術移轉也有搶佔市場先機時效的問題,該規定反而使其窒礙難行。

此外,李羅權說,為使公立專科以上大學或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或需兼職民營企業的董監事等職務時,更具彈性,也修法同意排除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條限制之規定,並就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

至於中研院等各單位反映,希望博士後及研究助理不適用勞基法,以利研究人員具工時彈性,對此,勞委會認為不妥,不同意在這次科技基本法修法草案中鬆綁,將另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