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發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國華人壽及華山產險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況下,未能有效率的要求該公司辦理增資或引資,並監督、促使國華人壽落實各項風險控管機制,也未能記取問題銀行衝擊金融秩序的經驗,積極建立保險業退場機制,導致處理問題的保險機構左支右絀,因此認定金管會有所疏失,提出糾正。

根據監委李復甸、葉耀鵬指出,財政部在民國89年度便發現國華人壽淨值開始呈現負數,而該公司雖在92年辦理現金增資30億元、96年辦理減資40億元及增資20億元計畫,卻仍有繼續辦理增資的需要,而國華人壽案98年由金管會接管後,該公司未在期限內辦理增資,為保障保戶權益,金管會依法予以接管處分。

監察院表示,金管會歷年來已處理多起問題銀行退場案件,應相當清楚問題保險公司的退場機制應迅速建立,而國華人壽自89年起淨值即為負數,而之後更有其它保險公司淨值亦為負數,這些公司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本比率均遠低於金管會所要求之RBC不得小於200%之限制,保險業退場機制之建立應刻不容緩,但金管會卻未當下立即處理,直到96年才修訂相關保險業退場機制的法令及財源。

監委在糾正文中指出,金管會對建立問題保險業之退場機制,未考慮事情緩急性,長時間採消極之方式處理,遲至發生問題,明顯失當,因此根據監察法第24條規定,對金管會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