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草案今(14)晚經朝野協商完成,三讀通過,同意司法院「評鑑委員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增加外部監督機制,讓法官的監督不再跟過去一樣「黑箱作業」,免於讓法官法淪為「恐龍法官保育法」。

立院三讀所通過的《法官法》中的外部評鑑機制,是因應日前民間發起的白玫瑰運動,對於性侵幼童判決所引發的恐龍法官爭議,而推動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增加司法院外部人員的監督,讓法官評鑑不再淪為黑箱作業,而有公開透明的過程,讓恐龍法官有退場機制。

而馬英九總統也曾於2008年大選時,提出司法改革的政見,宣稱要透過多元、專業且有人民參與的定期評鑑制度,淘汰濫權失職、辱罵民眾的司法官。

在《法官法》中,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在朝野協商最後一刻讓步,同意人審會納入外部審查成員,共有專家學者3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人選,送交司法院長遴聘。這3名專家學者對於法官的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庭長延任事項等具有表決權;但對於調職等其餘事項僅可列席表示意見,並無表決權。

另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的部分,將由全國法官票選3名法官代表、全體檢察官票選1名檢察官、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再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律師3名,以及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的4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送交司法院長遴聘組成。同時,人民得以請求評鑑法官,評鑑項目標準需考量社會觀感。

而在《法官法》第30條之1也指出,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評核結果雖不公開,但應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且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另根據《法官法》第33條主張,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請求司法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並由其代表據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至於評鑑實施的日期由公布後半年施行。

同時,為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等疑慮,司法院必須開放法官進用來源,規劃逐年降低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及檢察官調任法官;並主張讓具有6-10年經驗的學者也可以轉任。而考試錄取法官名額應逐年按比例降低,至《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後,應降低比例為當年度需用法官總數之20%以下,並就執行成效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