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內政部近日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限制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引發各界關心。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昨(25)日協商《兒少法》修正草案,加入了台北市報業公會所提新聞自律的機制,但仍舊維持委員會通過的條文,限制新聞紙不得報導「犯罪」的細節。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強調,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以自律為主、他律為輔,應該是目前各界所能獲得的最大共識。

據了解,《兒少法》修正草案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二款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昨天的朝野協商得出「媒體先自律、逾期不理再他律」初步結論,根據最新協商條文,報業同業公會必須依法訂定自律規範及審議標準,防止媒體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完成後報主管機關新聞局備查。如有新聞業者違法刊登相關內容,該自律機制應於一個月內依規範審議處置。如有新聞同業公會會員以外業者違規,則由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審議。

台北市報業公會認為,就新聞實務而言,犯罪、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的天職相悖,不只侵害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大倒退。

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則指出,報導犯罪題材或細節並不是促成犯罪行為的關鍵,「煽情」報導鼓勵或滿足犯罪心理才是重點。他認為修法目的雖在創造純淨的空間,但這無法保證兒少完全不受影響。

他舉例說:「吸毒者是因為吸毒的「快感」,而不是因為吸毒的「手法」才吸毒;重要的是要讓兒少知道,吸毒是怎麼一回事,才能避免吸毒」。

世新傳播學院院長、政大廣電系教授陳清河表示,在不完全限制新聞自由前提下,如果可以有一體適用的規範,抓出一個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的平衡點,回到法律的規範,大家會更健康一點。

台灣藝術大學廣電系系主任、應用媒體研究所所長賴祥蔚則認為,政府修正《兒少法》應思索兩個面向:首先是打擊面是否太大,所有報紙都不得刊載?其次是完全限制報紙報導,卻無法阻止兒少透過網路等管道取得資訊,這樣的修法有意義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指出,空難、自殺等事件當然可以報導,但要避免描述犯罪細節,及刊登赤裸裸屍體、被追撞、身首異處等照片,因為就有閱聽人申訴,報導會勾起相關經驗,進一步引發憂鬱症。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則質疑媒體自律的可行性,他說報業公會運作還不太成熟、且並非全部報業都加入公會,草案對「血腥」、「犯罪」的現制是為了避免這些有害兒少身心的細節描述,反而成為一種犯罪的示範,並非如報業公會所稱「都不能報導」。

立法院衛環社福委員會下周將再次安排朝野協商《兒少法》,屆時關於新聞自由的爭議勢必又會是角力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