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交通委員會今(12)日討論通過監委葉耀鵬、洪德旋所提的新生高案調查報告,釐清外界的疑點,同時也要求台北市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院在綜合分析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證據後認為,新生高預算16.2億元,是經過台北市議會認真審核後,認為合於常情的法定預算,而新生高7次招標預算都低於這個價錢。依據新工處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的授權規定,新工處在議會通過的預算內,得依法編列歷次預算和底價,係屬行政裁量範疇,程序合於規定。

監察院說,該工程採公開競標,具有殺價搶標的性質,所以找到1家能完成工程且「總額」又最低的廠商,並不違反規定。反之,如果要求449項細項工程都是最低價,並分成449個小標案,由449個廠商協力完成,實務上,緩不濟急、曠日廢時,且界面整合困難。

監院指出,外界誤以為新生高工程第7次招標預算是採用第6次招標3家廢標廠商之報價取平均值,其實是把第6次招標報價最低13.9億的廠商當做第7次招標的預算。而449項細項工程中,有176項採用3家廢標廠商報價取平均值,有81項參考價格資料庫,另外192項是實際訪價,經過這樣程序而得到13.1億預算草案,但考量第6次招標最低報價是13.9億,若以13.1億招標,還是會流標,為湊足13.9億元,所以新工處把13.1億和13.9億之差額5.76%,將各細項都調高5.76%,使得第7次招標預算等於第6次廢標廠商的最低報價13.9億。

監院說,新生高工程是「總價決標」而非「單價決標」,政府採購法雖然沒有「總價決標」一詞,但台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中,所列出的決標方式包含總價決標和單價決標共2種選項。前者為廠商在得標價範圍內,依照合約所規定之規格、品質、數量、施工期限、工作項目等完成特定公共工程項目,因此細項單價高低並不會影響決標價格,而增加公帑支出,且按照預算法第63條的規定,預算在同一科目之間是可以相互流用的,這也是工程界實務上採用的「截長補短」。

監院指出,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條賦予工程會扮演對採購調查案權威專業意見提供者的角色,因此工程會99年8月30日「新生高契約價格之調整符合工程慣例」之說明,自有充分可信度。

監察院也提到,外界質疑台北市政府人員曾用電子郵件與廠商來往部分,經查廠商當時是用正式掛號文件寄送該員,該員收到信後,就按行政程序轉交工務局長處理,並沒有私下隱匿,惟在公文書收發處理機制上,疏於將該掛號信送往總收發處掛號納入公文系統列管追蹤,而衍生外界誤解,但也並非全無可議之處。

此外,第6次招標時,廠商明知投標價格高於預算將無法得標,卻仍投標之原因,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北市政府為解決新生高一再流標的問題,先後於97年3月7日、97年3月12日邀請廠商座談,又於97年3月18日函邀55家有資格的廠商投標,但預算仍然趕不上物價調整指數,廠商一方面不願虧本,一方面又必須對市府釋出善意,所以標價高於預算,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尚有減價機制,所以即使報價高於預算,仍有得標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