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兩岸經濟合作協議(ECFA)生效,「經濟合作委員會」即將設立;澄社社長黃國昌表示,負責處理ECFA事務的經合會,依規定「包括且不限於」處理ECFA條文所規定之事務,而且居然允許「私法人」海基會與另一國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掌控「解釋協議規定」權限,這已非僅僅是國家統治權之委託,更涉及國家主權之讓渡。現今補救之道,是申請釋憲,明確規範此設計違憲無效。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為回應第六次江陳會,於今(23)日舉行記者會,就此次協議的國會監督機制、投資保障協議、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提出他們的觀察與看法。

兩督盟強調,經合會有違憲之虞;黃國昌表示,經合會簡直就是「空白授權」給海基會來做處置。他強調,按ECFA之簽署,本身已涉及具有統治意涵的國家行為,本於統治行為之高度政治性以及所相應之民主正當性要求,性質上即根本不適於委託私人民間團體(即以私法人型態成立的海基會)行使,否則將嚴重毀損憲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

提到釋憲,黃國昌坦言,不必期待行政部門去申請釋憲,但如果要由國會申請,門檻又頗高,依最大在野黨所佔的立委人數比例也無法來發動,有其難度,目前只能期待執政黨和無黨籍委員有所回應。

清華大學中國研究學程兼任助理教授洪財隆表示,兩岸經合會的設置,其實是參考中港澳更緊密經濟協議(CEPA)底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而來,權限無限、效力位階頗高,如無適當約束,未來勢必成為爭議來源。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認為,就該會的組成、議事程序、運作規範所達成的共識,是否送交「立院審議」,以及有無違憲之虞,都是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建議,經合會運作應經國會監督、且不得行使司法和立法權。他認為,經合會的功能就是談判,議程要取得陸委會同意,並且不得指揮、監督公務員,亦不得對人民有所任何行政行為;經合會預算更要單獨編列、立法規範;經合會及其工作小組會議應全程錄音,交國會備考。

談到「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洪財隆主張,爭端解決不一定要在國內、國外或國際進行,而是站在保護投資人的立場,提供選擇;或者可稍加變化,考慮運用國際仲裁規則,然後訴諸第三地或民間仲裁機構,如此一來,即可淡化國內或國際在兩岸間的敏感程度。

洪財隆並不反對投保協議能「體現兩岸特色」,譬如協議強調「台商人身安全」;但這並不代表兩督盟同意,爭端只能限由兩岸機制解決,而不能訴諸國際。

顏厥安表示,立院經濟委員會曾做出四項決議,包括:談判議題的限定不應單由兩岸兩會做決定;並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建立公平合理之徵收補償,且要納入國際接軌之仲裁機制;協議不得有限期生效條款,並應交由立院審議。兩督盟要求,這些決議對「台灣共識」彌足珍貴,馬政府應就此決議,與中國據理力爭。

賴中強則說,中國方面曾表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已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問題就出在「依法保護」,依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刑事訴訟與其違反人權的法令。

此外,提到醫藥衛生協議,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憂心地說,中國有隱匿疫情的紀錄,衛生防疫系統亦不健全,馬政府不應太天真;而對於「人體試驗」,應該有稽核機制,以保障參與試驗者與大眾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