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2)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懷孕婦女經醫師診斷需安胎者,安胎休養期間,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考績或有不利處分;原本只有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的員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也刪除門檻規定,將全面適用。

勞委會今年5月已修正通過「勞工請假規則」,將「安胎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只要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兩年內最長可請假1年。但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認為,「安胎假」不應視為病假,否則也將影響懷孕婦女的全勤獎金或考績,因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讓「安胎假」入法,就可受到同法第21條保障,避免受到雇主不利處分。

不過,勞委會擔心涉及其他法規修正與企業反彈,對於「安胎假」一詞入法有所保留,經過一番唇槍舌戰、協商討論後,確定「安胎假」字眼不入法。修法後,「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往後懷孕勞工將可於兩年間請休一年的「住院病假」。

此外,原本「性平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的員工才能請家庭照顧假,委員會也通過刪除門檻規定,將擴大全面適用,未來不論公司大小,勞工都可在家人生病、預防接種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故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天為限。

立委劉建國強調,本次修法後不管是請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住院病假,都將不再影響全勤記錄或年度考績,對於促進兩性工作之權利保障將產生實質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