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歷採認追溯到1992年,引發外界批評吳內閣的政策反覆。教育部長吳清基今(15)日上午在立法院強調,教育部對於承認中國大陸學歷的態度,並沒有溯及既往,不過,在1992年9月18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後,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就發生,其中,涉及受教權的問題,政府有義務要被動處理。

不過,吳清基強調,即使是被動式的檢覈採認,但如果是在1992年9月18日到2010年9月2日這段時間拿到中國學歷的台生,若沒有足夠的居留事實可証明,教育部絕對不會予以採認。

吳清基指出,承認中國大陸學歷就是從今年9月3日「陸生3法」公布後,前往中國大陸就學,且範圍是在教育部所公布的41所學校內的學歷才予以承認。

事實上,吳清基指出,從1992年9月18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後,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就此發生,其中,涉及「受教權」的問題,也就是這段時間若有台生前往中國唸書,他的受教權就要被動採取檢覈。

不過,吳清基強調,即使1992年9月18日之後前往中國大陸就學的台生,在這段期間拿到學位,以大學部來說,若未在中國有8個學期共居留32個月的事實,將不接受其報名檢覈考試,而碩士班,則要兩個學期,也就是要居留8個月的事實,才可以參加檢覈考試,博士班要有兩年4個學期,即16個月,換句話說,如果台生在中國沒有居留的事實,只是往返中國和台灣之間,利用周末或函授而取得學位,教育部一律不予以檢覈,另外,碩、博士學位採認是用論文品質的審核方式,大學部則是採甄試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