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日前發起《經濟委員會委員盡責承諾書》三訴求連署,獲得朝野六位委員的連署支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翁金珠已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兩項行政命令排入明( 7)日下午委員會審查。兩督盟表示,這是國會對兩岸經貿往來規範進行實質監督,所跨出的重要一步。

包括潘孟安、吳清池、翁金珠、蘇震清、陳啟昱、黃偉哲等六位朝野委員今天承諾,將全力促成經濟委員會做成以下決議:一、「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是國家經濟重要事項,該協議及日後的增補修正,應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生效,行政院不能送立法院「備查」了事。二、中(陸)資來台投資,也是國家經濟重要事項,應制定法律加以規範。三、經濟委員會應在10月8日法定期限前,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兩項行政命令做成審查決議。」

陸資來台的兩項行政命令,是在98年10月16日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第四會期並未進行審查,第五會期在潘孟安等委員提案變更議程後,於今年4月14日進行詢答,兩督盟於第六會期開議首日提出呼籲,並於上週五(10月1日)前往立法院請願,明日則將進入各項實質提案的處理。

兩督盟指出:世界各國對於境外來源投資,都是以國會通過的法律,加以規範,因為境外來源投資牽涉到勞工就業權益、核心產業技術、經濟及環境衝擊與國家安全等重要事項。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這兩項行政命令本質上就是「應以法律規定事項卻以命令定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最符合憲法原理的處理方式就是由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廢止行政命令,同時推動立法規範中資。因為委員會決議廢止後,還要送到院會正式決議,並且通知行政機關後兩個月才會發生廢止效力,依正常時程推估也要到明年三月,只要在這段期間完成陸資來台立法,就可以讓陸資來台規範「無縫接軌」。

具體檢討行政命令牴觸現行法律之處

兩督盟指出,如果經濟委員會選擇不廢止兩項行政命令,則應善盡職責,逐條檢討兩項命令有無「違反、變更、牴觸現行法律之處」,包括有無違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確保臺灣安全與民眾福祉」的立法目的,有無違背第三十五條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的意旨,有無違背第七十二條大陸人民來台擔任職務採許可制的規定,有無違背第七十三條應規範陸資事業「應遵行事項」的要求。

如果有此情形,應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行政命令監督的重要性

兩督盟表示,兩岸事務的國會監督,必須區分一、兩岸談判,二、兩岸協議,三、為落實兩岸協議所制定或修正的法律,四、為落實兩岸協議所發布或修正的行政命令,分別架構可行的監督機制。當兩岸協議的內容是「籠統、概括」,而且政府選擇盡量迴避法律規範時,那最重要的監督機制應該是在檢討行政命令有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