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社2日報導,在失業率高漲的情況下,美國為保障多數人的就業權益,朝向禁止企業對求職者做金融徵信立法,但在法律規範的特殊狀況下除外。

目前美國各州立法狀況如下:夏威夷、華盛頓已立法通過;而紐約、紐澤西、喬治亞、密西根、康乃狄克、伊利諾,密蘇里、印第安那、馬里蘭、俄亥俄、奧克拉荷馬,俄勒岡,賓塞法尼亞,南卡羅來納,佛蒙特,威斯康辛等16州議會研議中;但該法案在加州則是於去年被州長阿諾死瓦辛格否決。

相較於美國,我國在就業服務法中,對於個人信用狀況仍未有相關規範,基於各行業不同的特性下,企業對此徵信採行政策不一。

例如金融業,由於向聯合徵信中心取得求職者個人信用報告較為簡便,加上從業人員需經手財務交易,基於保護客戶及企業本身立場上,雇主通常都會要求求職者同意徵信。在保全業則是有過監守自盜案傳出,目前雇主也都有金融徵信上的要求。

個人金融信用狀況會不會影響就業表現,各方則看法不一。

雇主往往擔心信用瑕疵者可能較不具責任心,也怕職工缺乏誠信,將來對企業做出傷害的行為;或顧慮求職者負債過大的情況下,常需忙於調度與籌措生活資金,而無法專心勝任工作。但亦有人認為,漫無目的地對過求職者過去的信用或負債狀況追殺,可能讓企業錯失具有積極工作與企圖心的員工人選,亦將扼殺這些求職者的家庭生存權。

金融信用瑕疵或負債過大的求職者,其狀況形成不一,有的是因為家人重病因素,亦有為人作保所致等,重視個人金融信用狀況的企業,有時亦會給求職者說明負債狀況說明的機會。

因為失業率的擴大,美方怕任憑企業自行處理,將加深社會貧富鴻溝,因而開始傾向立法限制,而我國政府目前僅止於宣導,呼籲社會大眾重視個人信用,以免影響就業權益。(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