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施行的民法部份修正條文,讓「禁治產」一詞走入歷史。但對於無行為能力人被判定為被監護者,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主任曾雅倫提醒,提起監護宣告時,搭配財產信託才能妥善保護被監護者的權益。

「禁治產」一詞,過去民法常以當事人的精神狀況,或心智缺陷程度作為判別標準,當被宣告為禁治產後,當事人即喪失自主行為權益。同時,有行為能力與無形為能力極端的劃分,讓諸多失智老人或輕度心智障礙者都被法律排除在外,易於淪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工具。

不過現今民法的認定,從「禁治產」轉為「監護」與「輔助」二級制。「監護」類似「禁治產」的概念;「輔助」則可以針對輕度心智障礙者作保護。所以像輕度心智障礙者在某些重大交易上需要扶助時,法院可以指定輔助人協助這些患者處理商業行為,避免患者因無法辨識自身行為時被詐騙或遭受侵犯。

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陳誠亮表示,當重度智障患者被宣告為被監護對象時,雖然仍能繼承家產,但是在自己無法處理自己財務行為下,極需要專業人士介入幫忙。

曾雅倫說,她看到不少禁治產人的財產被監護人濫用,家產被變賣的消息時有所聞。曾雅倫認為,這些患者的家屬或社福機構申請監護宣告時,應該同時申請患者的財產信託,讓專業信託單位,不論是個人或是金融機構介入財務運用。

如果進行「監護宣告」時,這些患者的家屬同時進行財產信託,與指定信託監察人。曾雅倫說,不但財產能受信託單位監視運用,信託監察人也能確定被監護人得到適當的社會服務或照顧。以智障者家長總會為例,曾雅倫說,家長總會接受財產信託,但他們主要是作信託監察人的角色。(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