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開始施行的民法部份修正條文,將「禁治產」制度,更改為「監護」與「輔助」二級制度。「一個不能少」今日(24)將討論法律條文從排除心智障礙者等人治理自己的財產與限定職務,到維護他們自身權益這個重要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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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前所規定的禁治產制度,如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除了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外,沒有選舉權,甚至在某些職務如公務人員也不得擔任,對一個本身即具有行為能力人的權力影響至鉅。且未將成年弱智者與失智老人納入保護,不能因應高齡社會延伸的成年監護問題。
民國97年通過民法總則篇與親屬篇修正條文後,在成年監護制度上,將「禁治產」用語改為「監護」,受監護之人,法院選定適當之人作為監護人;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未達「監護」,只是能力不足的弱智者,在行使重要法律行為時,會受輔助人的同意來保護弱智者權益。
民法修正過後要如何實施,是今日「一個不能少」節目主題。歡迎網友下午四點加入討論。(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