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日前發生民眾掌摑律師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出面致歉,也使輿論焦點迅速集中於現場法警「未即時逮捕」的作為。
然而,若回到當時情境與法律結構來看,這樣的歸責,可能未必精準。
就本起事件而言,本案係瞬間發生之單一掌摑行為,未見持續攻擊,行為人亦未離場,且現場已有多方錄影蒐證。法警當下出手制止、隔離雙方,使現場秩序迅速回復穩定,從維持秩序與防止衝突擴大的角度而言,已達基本目的。
至於是否「必須當場逮捕」,則不宜單純以事後結果反推單一答案。依一般刑事警察實務經驗,類似發生於公共場所的單一肢體衝突,多半由警方到場處理、製作筆錄,後續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告,絕少僅因一時衝突即採取上銬壓制之強制措施。法院內外,法律評價本不應有本質上的落差。
從法律觀點論述,掌摑行為通常涉及傷害或公然侮辱,屬對個人法益之侵害。是否立即動用強制力逮捕,仍須從法律上現行犯逮捕之目的,綜合判斷當下是否存在持續危險、逃亡可能或證據滅失風險,而非僅以「有無動手」作為唯一判準。
更值得釐清者,是法警在制度中的定位。根據法院組織法,法警多數時間為法院職員,負責維持秩序與安全,僅於特定情境、依法官、檢察官等指示執行拘提、逮捕等任務時,始具司法警察性質。在法律授權未臻明確的情況下,主動對當事人施以強制力,並非沒有法律風險。實務上,相關爭議亦曾發生,對第一線人員而言,如何拿捏分際,從來不是輕易的選擇。
本案發生後,從今年3月30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開的專題報告中,包括吳宗憲、莊瑞雄、沈發惠、及翁曉玲等立法委員,均指出法警有人力不足、訓練時間有限及職權規範不明確等長期問題,並主張應予檢討修正。此類建議,正反映制度面確有改善空間。
也正因如此,更應區分兩個層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個案當下處置的法律評價,並非同一問題。若在制度尚未完備之前,即以更高標準回溯檢視第一線作為,難免產生責任與授權不對等的情形。
筆者從事法警工作逾二十年,亦參與法警工會運作。長期觀察下,法警在司法體系中,往往承擔高度風險與即時判斷責任,卻未必擁有相對應的法律授權與制度保障。一旦發生爭議事件,第一線人員卻往往成為最先被檢討的對象。
司法安全固然重要,社會對此的期待亦可理解。但若僅將壓力集中於現場執勤人員,而未同步檢視制度設計與權責配置,恐難以真正回應問題核心。
與其事後尋求個案責任歸屬,不如正視制度長期存在的落差。唯有在明確授權、完善訓練與合理保障下,第一線人員方能在不逾越法律界線的前提下,適度承擔社會所期待的角色。這樣的司法安全,才具有可長可久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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