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政府與台電多次公開提及「可評估核電延役」,使延役再度成為公共議題。然而,核電延役不只是工程技術問題,更涉及程序正義與社會信任。國際經驗顯示,核電延役若缺乏公開透明的環評程序與公眾參與,容易引發社會疑慮,更是無法建立能源決策信任。
近期,最具代表性的美國Palisades核電廠延役案,依《國家環境政策法》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舉行公聽會,讓居民與公民團體充分參與;歐盟法院在比利時Doel 1、2號機組延役案判決中指出,延長運轉年限若伴隨改造或安全強化工程,應納入完整環評並公開資訊;日本福島核災後成立獨立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NRA),要求延役與重啟程序透明,並透過地方說明會取得社會授權;韓國也將公眾信任納入延役審查指標,強化資訊公開與地方溝通。
相較之下,台灣的制度仍有空白。核安會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案中未明確規定延役納入環評,而環境部對此議題則是尚未表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0項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以及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應實施環評,但現行行政詮釋未將延役明列其內,使核電延役審查存在制度模糊。
台灣地狹人稠、自然災害頻仍,老舊核電廠若延役卻不經環評,將缺少對環境與公共安全的完整檢證。核電廠延役固然可以討論,但若缺乏透明程序與公眾參與,程序正義將受挑戰,社會對能源決策的信任亦可能受損。
因此,台灣應考慮建立明確法定程序,使核電廠延役納入環評及公眾審查,而非僅作為行政方便的選項。唯有如此,能源政策才能在理性、透明、負責的基礎上獲得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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