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都市紅利加劇邊緣化
目前 Bolt 的服務集中於北北基桃,雖符合市場邏輯,卻也再次凸顯台灣數位發展的結構性問題:都市受惠,地方邊緣化。這種「數位紅利集中」若持續存在,將使共享交通成為少數城市的專屬便利。主管機關不應袖手旁觀,而應透過政策誘因,要求平台將服務延伸至中南部乃至偏鄉。唯有如此,數位交通才能體現普惠效應,而不是形成新的不平等。
二、價格之外,更需服務品質治理
平台競爭若只停留在「誰抽成低、誰補貼多」,終將陷入惡性循環。乘客真正重視的是安全、專業與服務態度。Bolt 雖能以低抽成吸引駕駛,但若駕駛素質參差不齊,平台價值勢必受損。
這裡涉及到平台治理的法律責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交通管理規範,平台並非「純粹媒合者」,而是有義務確保服務安全性。若僅依靠乘客評分作為品質控管,將不足以履行其法律責任。因此,主管機關應要求平台建立駕駛審核與教育制度,並公開服務品質數據,讓社會能有效監督。制度韌性必須體現在「價格之外的品質保障」,否則市場終將失去社會支持。
三、防止壟斷:公平競爭的法律基礎
Bolt 的到來確實為市場注入活力,但平台經濟的特性是「贏者通吃」。若缺乏制度設計,新一波競爭可能仍將導致一家獨大。
平台經濟的公平競爭,不只是經濟議題,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挑戰。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第 15 條》規範結合案審查,這些規範在過去已成功阻止 Uber 併購 Foodpanda,避免平台集中度過高。但這樣的法律工具,也必須提前應用於叫車市場的競爭監管,避免重演「先補貼、後壟斷」的老路。
具體而言,監管應聚焦於三點:
- 抽成與加價透明化:平台不得以不透明演算法操控價格,否則違反誠信交易原則。
- 勞動保障制度化:若平台對駕駛有高度控制,就不應規避《勞動基準法》或社會保險責任。
- 市場集中監測:公平會應持續監測市場集中度,必要時提前介入,避免形成新型壟斷。換言之,公平競爭不只是市場結果,更需要透過法律與制度設計,確保競爭過程的公開、透明與可預測。
共享交通的公共性:
Bolt 的進場是挑戰,也是契機。平台經濟的發展,不能僅以價格作為衡量標準,而應被納入公共治理的框架。主管機關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確保服務品質不因市場競爭而下滑,保障勞動者不因制度缺口而受害,並防止市場因網路效應快速集中。
唯有如此,平台競爭才能真正體現「法律上的公平」與「經濟上的效率」,共享交通也才能成為推動數位治理、社會公平與交通永續的重要助力。
(林柏翰:台北市市政顧問、東吳大學商學院/明志科大經管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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