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明定檢察官如認犯罪嫌疑不足,應作不起訴處分;大法官釋字第582號更強調檢察官在偵查中應保持客觀立場,不僅要蒐集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也要積極蒐集有利證據。這些規範本意,是要避免檢察官淪為單純「控方律師」,讓刑事訴訟保持攻防平衡。然而回顧司法史與現實,這樣的「客觀中立」往往停留在法律條文中,鮮少在實務中落實。
檢察官的考核與升遷,長期與「起訴率」「定罪率」掛鉤,形成績效導向文化,使檢察官傾向起訴以求結案,而非真正查明真相。冤案因此層出不窮: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邱和順案,都是檢方過度依賴自白、忽視有利證據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件雖經多年平反,但也反映檢察體系欠缺自我糾錯機制,甚至「檢察一體」制度下,上級檢察長仍能指揮個案處理,增加政治介入與偏頗風險。
更嚴重的是,偵查不公開在高知名度案件中形同具文。檢方或不明來源的訊息時常流出,媒體鋪天蓋地報導,形成輿論審判。以近期柯文哲遭羈押延長案為例,雖然羈押庭不公開,但案件細節幾乎每天見諸媒體,社會早已形成有罪印象。這樣的「半公開」對被告名譽傷害更甚於審判本身,也破壞了無罪推定。
司法改革必須從檢察文化改變開始:第一,去除起訴率與定罪率的績效考核,以程序正義、冤案防止為核心指標;第二,強化檢察官對有利證據的調查義務,並將蒐集結果同步揭露給辯方閱覽;第三,建立檢察官外部評鑑與問責機制,避免檢察體系自我封閉;最後,對於偵查中訊息外洩與媒體審判,應加強追查與懲處,並建立定期透明的官方訊息發布機制,平衡社會知的權利與被告名譽保障。
檢察官的角色,不該只是「定罪機器」,而是司法公正的守門人。唯有檢察官真正落實客觀中立,台灣的司法才能重拾人民信任,避免下一個冤案的悲劇。
文/蕭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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