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於8月1日公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可在60天預告期限內提出意見(參見核安會官方網頁,https://www.nusc.gov.tw/newsdetail/board/7413.html)。該草案除了原有老化評估、安全分析報告,也新增「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然而,這次修法卻忽略了最關鍵的一環—「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核電廠若要在執照屆滿後延長運轉或重新啟動,其對於整體社會與自然環境的潛在影響與相關的重大問題,不應被忽視。因此,筆者呼籲任何核電廠延役或重啟應該強制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運轉執照申請必須附上「符合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法令規定之文件」,這不單是法治精神與程序正義的體現,更是回應社會公眾合理期待的必要作為。

首先,核電廠重啟並非單純的「維持既有運轉」,而是涉及核子設施在歷經停機後的再次投運,或在原設計年限已屆滿後的延長運轉。這也意味著潛在風險的重新調整。目前的審核辦法欠缺環評程序,等同形成制度漏洞。若僅以「再運轉計畫」進行技術審查,顯然輕忽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對周遭生活、自然、社會環境、以及經濟文化、生態保育等面向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以及跨世代責任、區域避難與社會成本、核災保險與經濟風險、氣候變遷下的新挑戰、以及民主治理的正當性等課題。事實上,環境影響評估正是補足這些層面的制度工具。

其次,環境影響評估具有程序正義的功能。要提醒的是,目前這些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當年都未經詳實的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就設置。因此,核電廠的重啟,性質上與新設或重大擴建並無本質差異,甚至在社會關注程度上更為敏感。因此,若能透過環評程序的專家公開審查與監督機制,確保資訊透明與社會參與,讓不同意見被充分討論,才能增加治理決策的正當性與社會信任感。

再者,參考國際核電廠管制經驗,核電廠延役多會納入類似環評的全面性檢核。例如,美國核能監管委員會(NRC)明訂每一次核電廠執照展期,除了要經技術審查,還必須附上「環境報告書」,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撰寫補充版本的「環境影響評估」,並設定明確的公開審查時程;歐洲方面,比利時政府原計畫延長Doel 4與Tihange 3核能機組十年至2035年,引發德國要求跨境環評。雖然此案仍在程序中,但歐盟法院早在2019年就有案例裁定,核電廠延役若無環評,將違反歐盟法規。這些說明了現行國際的法規制度不容輕忽,核電延役或重啟案若未經環評檢驗,便缺乏合法性與安全保障。這些國家並非反核,而是透過環評強化社會信任。

最後,台灣特殊的社會與自然條件更突顯環評的必要性。以人口密度來看,核一、核二廠三十公里範圍內就有超過五、六百萬人居住,一旦發生事故,即時疏散與安置幾乎不可能;而台灣每年超過千次規模四以上地震,加上偶有的颱風侵襲,核電廠長期運轉所面臨的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美國與歐洲。因此,若在這樣的條件下仍允許核電廠重啟卻不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不僅不符合國際潮流與最新的安全標準規範,更是對全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

環境影響評估的納入,並不等同於阻擋核電廠延役或重啟,而是建立一個更加完整的審查框架。它能促使經營者提出更具體的環境管理與風險因應措施。再者,透過環評的審查與附帶條件,主管機關得以確保核電廠重啟不僅符合嚴謹的風險評估與安全審查標準,更能兼顧環境永續與社會期待。

綜言之,「沒有環評,就不應有核電重啟」。將環境影響評估納入「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的法定程序,不僅能補強審查內容,全面檢視核電廠運轉的真實風險與安全性,更能避免因忽視長期影響而讓社會與後代承擔沉重代價。國際經驗已經證明,核電延役必須接受公開透明的環評檢驗,台灣更不該例外。唯有如此,能源決策才能同時兼顧核能安全、民主法治、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確保我們留給子孫的,不是風險與債務,而是一個更安全、更值得信任的美好家園。

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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