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2年6月21日修訂通過施行的「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由此可知目前在國內的特殊教育體系中,鑑輔會是決定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能否獲得適當就學安置與所需特教服務的關鍵。
依據上述法規看似有教師代表(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卻並非如此,真正做出攸關特教生在教學現場的就學安置與其所需特教服務判定的鑑定小組,其委員的組成中卻長期缺乏第一線特教教師擔任委員,造成明明決議的是學生在教學現場的需求,但卻缺乏最了解教學現場與具有實務鑑評經驗的委員參與決議此種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狀況,以下將就此不合理現象進行探討。
鑑輔委員缺特師,鑑定決議易脫鉤
依法目前在鑑輔會組織成員中雖明定有教師組織代表,但通常只是參與定期的年度鑑輔大會,協助討論與審認全年度的鑑輔相關工作,而非實際參與各梯次的鑑定安置決議工作;儘管部分縣市看似有現場教師參與鑑定審查,然而並非以鑑輔委員身分,而是以資深鑑評人員身份(例如:高階鑑評、區級鑑評等)協助進行資料審查或提供委員諮詢,並非擔任具有決議權的鑑定小組委員。然而特殊教育鑑定的核心目的絕非僅是鑑定障別,更重要的是議決適合學生的教育場域及其所需的特教需求,而這都需要有實際教學與鑑評經驗的委員參與其中,方能將最貼近教學現場的狀況納入考量後,讓決議能夠最貼近學生及教學現場所需。
不過長年以來國內各級鑑輔會的鑑定小組雖號稱成員納入多方專業,諸如學者專家(教授)、專業人員代表(醫師、治療師),特殊生家長團體代表等,但卻獨漏最了解教學現場的特教教師此種令人匪夷所思的狀況。照說特教教師應是最了解教學現場與鑑評工作者,更應被正式納入鑑定小組的委員中,以確保決策貼近學生實際需求與教學現場的真實狀況,並實踐特殊教育的適性原則。
上述狀況,呈現了制度設計與現實需求的落差,儘管在中央或各地方的鑑輔會運作相關法規當中,規範了鑑輔會須由多方專業組成,但在實務上,做出鑑定決議的鑑定小組當中,仍缺乏特教教師擔任委員,特教教師多數僅以「個案說明人」、「列席人員」身份參與,並無決議權。這樣的制度設計忽略了教學現場的聲音,也剝奪了特教教師作為專業者的參與權,使得鑑輔決議易與現實脫鉤。
鑑定小組委員納入特教教師,有助鑑定決議貼近實際需求
在此就鑑輔會的鑑定小組若能納入現場教師,對於鑑定安置制度的益處提出一些看法,首先是提升決策實務性與可行性,鑑輔小組有特教教師擔任委員,則能將特殊生在教學現場的適應情形、支持策略的合理需求(例如:特教助理員、專業團隊需求、酌減人數、輔具需求考試調整等)、校園普特融合狀況等實務性的資訊納入考量,使鑑定決議更具操作性,更可避免理論與實際落差,也能加強對家長的溝通說明,減少誤解與爭議。
其次則是強化專業間的對等合作,將特教教師納入鑑定小組委員之一,將能讓不同專業間(例如:教授、醫師、治療師、家長團體代表等)從鑑定安置的決策階段便開始有對等的水平合作關係,同時亦可避免鑑定決議過度依賴單一領域專家,建立更具多元視角的決策文化。
制度設計應回歸教育現場,鑑定初衷應以學生需求為本
「特殊教育法」立法精神是保障學生「適性就學」與「平等受教權」,特殊教育的鑑定安置工作更是以提供特殊生所需的特殊教育資源及保障其的受教權益為核心目的,而非僅以標準化的測驗與評估數據做特教類別的分類。因此若進行鑑定決策者未曾走進教室、不了解學生每日面對的學習挑戰與支持需求,那麼再完整的制度都可能淪為紙上談兵。
鑑輔會的每一項決議,都影響著特殊孩子的教育歷程與成長發展。我們不能忽視在教學第一線耕耘的特教教師參與鑑輔會決策的重要性,他們的實際教學經驗與判斷,是所有支持系統中最貼近孩子的聲音。在具鑑定決議權的鑑定小組委員中納入特教教師,不僅是對專業的尊重,更是對學生權益的保障。唯有讓制度與教學現場連結,讓決策建立在真實觀察與實務經驗之上,國內的特殊教育才能真正走向以學生及教學現場需求為本的正向發展之途。
文:鍾正信-國小特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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