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哲學家康德在他的一本著名的著作<實踐理性批判>中提到:“要這樣行動,使你的準則能成為普遍的法則”,他說這是一條道德的最高原則,這條原則在實踐方面賦予每個人以義務。所謂準則,是指行動的主觀根據,所謂普遍法則,是指行動的客觀根據,因為人的意志無法完全排除私慾的影響,雖然人的理性能夠認識到普遍法則,但其主觀準則不必然會遵守普遍法則,因此,對每個人的意志來說,這條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一條絕對命令,實踐理性強制每個人的意志必須服從這條命令,任何違反這條原則的行為就是不道德的、不正當、不合法的行為,而唯有符合這條原則所要求的行為,才是道德的、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我們將以這條符合「理性、科學、務實」的道德最高原則,即絕對命令,來檢驗現在這位由40%的「台灣地區人民」的選票所選出的「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所做出的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性、正當性及合法性?並依據這條道德的最高原則來判斷,賴總統憑其個人單方面的意志對每一位台灣人民所發布的命令,台灣人民是否有服從他的命令的義務?
首先,根據這部由中華民國全體人民(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及台灣地區人民)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民國的總統憑其個人意志所發布的命令可以拘束每一位人民,人民則有服從的義務,理由在於:總統發布命令的根據,是來自於制定此部憲法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授權而發布,因此,人民服從總統個人單方面意志所頒布的命令,就等於是人民自己服從自己的意志所頒布的命令一樣,這種命令既然等同於人民自己的意志所頒布的命令,所以就不會對任何人民造成傷害,這種命令同時也因此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得以共存,所以它對每一個人民也都必然有效,故符合上述那條道德最高原則的要求,即命令的“準則能成為普遍法則”。
換句話說,總統發布命令如果依據全體人民的普遍意志所制定的憲法及法律,該命令雖僅憑總統個人單方面意志所發布且課每一位人民必須服從命令的義務,不管是總統發布命令的準則,或是人民服從命令的準則,兩者都因為該命令是獲得全體人民的授權發布,所以也都與每個人民的意志相一致,這種準則便能成為普遍法則而符合道德的最高原則,因此總統發布命令的行為以及人民服從命令的行為便具有正當性、合憲性與道德性。
反觀現在台灣的立法規定,得由僅獲得40%「台灣地區人民」選票的人當選「中華民國總統」,這樣一來,因為這個立法本身排除「大陸地區人民」的投票資格,使得所立的法無法對全體中華民國人民產生效力,因此,這種立法不具有普遍性,而所立的法也不能成為普遍的法則,違反了上述那條道德最高原則,即絕對命令,又因為這些立法者只是由「台灣地區人民」選出,而不是由全體中華民國人民所選出,所以,這些立法者的意志,根據現行有效力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是無權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來立法的,如果立法者想藉由其所立的法律來拘束每一位人民,便欠缺正當性、合憲性及道德性。
而依據這種欠缺正當性、合憲性、道德性的法律所舉辦的選舉,從中只獲得40%「台灣地區人民」選票而當選總統的賴清德,如果他想要憑其個人單方面的意志向台灣人民發布命令,並要求每一位台灣人民服從他的命令,因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總統的命令必須獲得全體人民的同意授權,否則命令所依據的準則,便無法成為合憲的普遍法則,人民也因此並無服從該命令的義務。
賴清德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因為欠缺「大陸地區人民」的授權,所以,他發布命令所依據的準則,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無法成為對每個人民都有效力的普遍法則,這種不符合道德最高原則的命令,就不能成為絕對命令。因此,賴總統所發布的命令,對每一個台灣人民而言,便不具有正當性、合憲性與道德性,如果賴總統執意藉此個人單方面的意志所發布的命令強制人民服從,他便是在對台灣人民進行一種不折不扣的暴力統治。
賴總統自上任以來,不思依據上述那條具有普世公認的道德最高原則來積極改革台灣目前所存在的這種不合理的憲政體制,以便將自己的統治行為導向以「德」服人,而非以「力」逼人的民主國家正軌上,卻選擇反其道而行,完全不負責任地利用司法為工具、假藉釋憲之名而阻擋國會改革法案的實施;藉由羈押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達到他想打壓台灣第三大政治勢力發展的企圖;掌控媒體、不分青紅皂白、洗腦人民、搞大罷免、製造台灣社會的對立、並擾及無辜人民的平靜生活。
賴總統自上任以來製造一連串的台灣政治社會亂象,這難道是身為一個自稱是「民主」國家的總統應有的作為?筆者在此要呼籲賴總統應急時懸崖勒馬,立刻停止這種抹紅、抹黑、仇恨式的大罷免;正視及尊重台灣第三大政治勢力民眾黨的存在事實,立刻釋放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還其人身自由;尊重彰顯國民主權的國會至上原則,尊重司法,不要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尊重媒體自由,不要操控媒體,不要阻擋國會改革法案的實施;應尊重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行政、立法不要再一直搞對立,擾及無辜人民安靜的生活,以上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想要看到自稱要「悍衛民主」的賴總統應表現的作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為政者應三思!
文: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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