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2月21日A3版「罷免加嚴上路 柯建銘:提釋憲搶救憲法」報導指出,針對藍白主導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規定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影本,行政院提覆議後遭立院否決,經總統公布後昨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昨赴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暫時處分、釋憲,柯強調,選罷法修正案不僅要求罷免案提案人、連署人都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甚至「以刑責來伺候」,明顯違憲,遞狀聲請是為了「搶救憲法」。

查「體系正義」用於禁止立法者恣意的概念,曾出現於翁岳生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民國87年6月5日)之協同意見書,謂:「按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於不違反憲法之前提下,固有廣大的形成自由,然當其創設一具有體系規範意義之法律原則時,除基於重大之公益考量以外,即應受其原則之拘束,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是為體系正義。而體系正義之要求,應同為立法與行政所遵守,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又「體系正義」亦出現於司法院釋字第667號、688號及777號解釋等。

又查李惠宗教授2024年12月10日發表「建立以保護人民權利為目標的退稅請求權」論文指出,體系正義是基於平等原則而衍生出的「立法原則」,乃屬一種對立法者的要求,也是立法者自我約束原則,即立法者在同一法律體系內(例如稅法體系)應有一貫的價值與秩序;……。因為立法是國家高度的權力決定,基於體系正義的要求,不應形成錯亂的價值體系。立法者有義務使該體系內的立法,具有前後的一貫性,係屬「立法者自我拘束」原則。雖然違反體系正義的立法,未必直接違憲,但至少是「不適當」立法,也可能是違憲之立法。

我們發現,藍白立委們從立法院擴權法案,以及憲法訴訟法,財稅收支劃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的修正立法過程,立法者勿視「體系正義」的存在與遵循,立法者僅為了政黨利益,不顧全民利益,將多項重要法案予以「改惡」,嚴重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令人遺憾。期盼經由釋憲程序,來實現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謀求補救,憲法法庭大法官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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