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朝陽科技大學1名男性兼任老師於圖書館查資料時,竟因瞥見1名女學生外貌出眾,便坐到女學生對面並將手機伸進座位下方,試圖偷拍裙底風光,遭女學生察覺離開並報案,警方查扣男教師手機發現確有偷拍行為,台中法院依妨害性隱私罪判3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發現,2023年11月8日朝陽科大男教師發現一名長相漂亮女學生在座位玩手機,隨即在對面落坐並將手機伸到桌下偷拍,女學生察覺異狀隨即離開,後續由家長陪同報警,警方透過監視器發覺男教師舉止詭異,因此持搜索票查扣手機,讓偷拍行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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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訊問時男教師一度狡辯否認犯行,稱當時為手機充電才會落坐,因為發現女學生外貌出眾所以從座位下方拍攝其臉部,並未有拍隱私部位的想法,但女學生指證歷歷加上監視器畫面證據,檢方依妨害性隱私罪嫌將男教師起訴。
法官認為男教師為滿足一己私慾無故竊錄女學生裙底風光,侵害對方隱私權,雖然男教師在第三次訊問時認罪並尋求和解,但女學生沒有調解意願,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男教師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由於男教師犯案時為大學兼任講師,趁課間休息於圖書館犯罪,法官認為若未給予適切刑罰,難以保證男教師能克制自身慾望不會再犯,因此不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