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自2007年立法後,隨著時代風氣的變化法律也應與時俱進,人工生殖法迎來也踏上了修法的腳步。原有的法條內容對於工生殖法保障的對象為同婚的異性伴侶,目的是為了能讓不孕的婦女的也能受孕。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同性婚姻的想法,以及一直以來都飽受爭議的代理孕母。我覺得對於人工生殖法的修正探討我想就最為重點的代理孕母方面表述我的想法。
過去的台灣,是不開放代理孕母的,所以有需求的人會選擇出國就醫,往往會需要花費一筆高額的費用,畢竟是在他人的子宮中培育新的胚胎成長,代理孕母才會一直以來都存在著爭議。很多人希望代理孕母的解禁,但對於代理孕母的施行是否應該更加自仔細思考呢?
隨著台灣醫學技術的發展,也在生殖的技術有許多進步,但始終還是有無法攻破的難題。一些想受孕但是台灣的醫學技術無法提供他而最後選擇到國外進行代孕,我認為代理孕母所存在的不確丟因素還是太多,不論是技術上還是到道德倫理層面上,將胚胎寄於人的子宮中成長,所有懷孕期間的不適全由她人承擔,一般女性在懷孕過後身體會有一定程度上的受損,這些受損也是代理孕母們所需要承擔的,懷孕期間如果出了意外那又將是要如何應對,那代理孕母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能夠理解那些想要有自己的小孩但無法如願的人,但比起代理孕母是否又有其他能夠替代的可行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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