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手法的轉變相當快速,詐團洗錢的方式更是日新月異,而在這些的轉變下,唯一不變是「人頭帳戶」,從早期的賣簿子演變到現在的騙、賣行,在這樣的情形下,許多的詐欺人頭戶(詐欺幫助犯)在警方調查移送到地檢署後,多是不起訴的狀況,修正洗錢防制法後,新設立的「告誡」的制度,第15條之2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號)、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號)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除了告誡的新制度外,高檢署再一系列的開會討論後,改以人頭帳戶的被告作為移送主體,在警方先做一次整合,匯集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後再進行一次整合,進行「全國總歸戶」後,檢警就能一次性吸納相關案件。然而在新的政策實施後,不少的警察機關也是被這些第一層人頭戶、告誡所拖垮,刑事單位更出現了出走潮,追根究仍是被這些「人頭戶」壓垮了。

 

  • 從犯罪模式探討人頭戶

   對於詐欺期團來說,車手就像免洗筷,用完就丟,而人頭戶亦是如此,因為被害人報案後,該受款帳戶就會被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然而在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前的時間差,詐團早已利用該人頭戶的「約定轉帳」,將贓水轉匯到下一層人頭戶或是以「提現」、「轉外匯」的方式將贓水下車了,在區塊鏈的發展下,詐團更會以「現金轉」或以「虛擬貨幣」在區塊鏈中上車,以此方式來躲避司法警察的追查,在這樣的犯罪模式下,「人頭帳戶」猶如詐團洗錢過程中,簡單卻又缺一不可節點,而通過這些節點的「被害人」很多時候不只1人。

  • 人頭帳戶告誡的對於當前「減少」人頭戶的立即有效性?

   筆者認為現行制度下,對於人頭警示戶的告誡僅能遏止「不小心」、「被騙帳戶」的單純警示戶對於惡性重大的賣帳戶犯嫌來說,在一段時間後,他的帳戶仍然可能會流到詐團手中,而這「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及政策推行後,時間的遲滯,一段時間後,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受到的影響才會出現,而我認為在這樣的政策推行下,出現的利關係人有「司法警察」「各地方檢察署」「人頭戶本身」「詐欺集團」,相關人員目前所受的影響分述如下:

司法警察:新上路的告誡規定,在中央單位的推行下,新設立了一個告誡系統與金融機構作聯動,然而這系統卻與165系統未能同步,在告誡及詐欺人頭戶總歸戶的政策下,全國警察機關的刑事警察都得面對大量的警示帳戶公文、調閱資料、製作筆錄及彙整相關被害人資料及將該案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無疑排擠了一個刑事人員偵辦其他刑案的量能,更造成了大量公文快速累積、民眾投訴、行政懲處最後刑事人員出走的惡性循環,而一般行政的制服警察,能透過各項勤務、宣導、查緝線上酒駕、毒品、通緝等案件,快速累積升遷積分,更造成了刑事人員永遠招考不足的窘境;另觀告誡制度所受告誡的對象是「警示的人頭帳戶」,這表示警察仍然是在處理末端詐欺案件,短時間實難有立竿見影之效,而詐團目前也深知國人的帳戶取得較有難度,也早開始收取外籍移工的帳戶,在不少的案件中能見到出境、失聯移工的警示帳戶案件

各地方檢察署:在高檢署推動全國詐欺案件總歸戶後,地檢署能夠一口氣將該帳戶內的被害人一起清理,但仍然是在末端處理人頭戶。

人頭戶本身:在遭到告誡後,對於單純收片交出人頭戶的一般民眾會有立即的警惕性,但對於惡意交出銀行帳戶之人,其效果有限。

詐欺集團:遭到告誡的銀行帳戶5年內,每天的轉帳、提領、匯兌、代收集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等銀行業務上都會受到限制,相對在收取人頭帳戶上,詐團的選擇性可能就少了,但以現況觀察,詐團早已開始向在臺外籍移工、失聯移工出境移工等取得帳戶,告誡制度施行是否能夠有效減少人頭戶仍然是個問號,詐團可能會在透過成立公司、行號來申請公司戶,規避贓水一上車就被警示的情況。

 

在縱觀現行告誡制度及人頭戶總歸戶計畫,提出下列的建議,希望在中央各部會及立法機關的努力下,從源頭減少人頭戶:

強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各金融機構的管控及金融業的責任

   金管會目前職司我國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然而各金融機構為推廣期所屬業務及便民服務,對於所屬客戶KYC的認證也日趨簡化,但在部分金融業務上,不同金融機構對於特定金融業務有不同做法,例如設定約定轉帳、提高約定轉帳額度、開設新帳戶等金融業務,在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有的需要本人臨櫃,有的僅需線上申請,甚至可以線上開立金融帳戶,而這樣的狀況存在已久,也才會有銀行員裡應外合,配合詐團調高約定帳戶限額,便民脫管往往就是一線之隔,建議一致化國內金融業者開戶審查、約定轉帳業務及洗錢可能利用的金融業務作業方式,強化銀行員職前訓練,針對異常帳戶、疑似洗錢帳戶等立即通報,對於明顯異常帳戶而未通報者,訂定對金融機構的罰則。

 

持有我國金融帳戶的外籍人士,通報失聯,在開立之金融帳戶則原則停止所有金融業務

如何設置跨部會的系統聯結,減低在臺移工成為詐團收取人頭戶的標靶,我認為移民署的系統需與金融機構通報系統作聯動,只要在工作的移工遭通報失聯,金融帳戶則原則上暫停所有金融業務,如遭查獲後其名下帳戶辦理結清,同時協助將其戶內存款回其所屬國籍指定之金融帳戶內;我國目前在看護工、製造業、漁工等行業上相當仰賴他國移工補足國內勞動人力不足的狀況,然而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開資料,統計至2024年5月(2024年6月20日製表)總共有8萬7,172名在臺移工通報失聯,這些失聯移工在臺工作所申請的金融帳戶可能多是未結清的情形,但在不少社群網絡、通訊軟體群組中都能見到專門收取外籍人士金融帳戶的不肖人士,而如何在保障在外籍移工之財產權益、逃逸移工查緝及減少人頭帳戶取得平衡仍待有關單位持續努力,同時移民署官員更應正視查緝逃逸移工之問題,不應將其職責上的工作丟給警察機關。

 

金融聯防平台除警示功能外,建立民眾諮詢案件通報可疑帳戶功能

現行詐欺案件,往往在民眾向檢警報案後,由警方或是檢察署通報帳戶警示,這是現行對於金融帳戶管制最高的一個設定,而現在有許多民眾會接到詐騙電話、投資群組、投顧老師等詐騙集團提供的「匯款帳號」,而這些匯款帳號在這個時候仍然是個「活」的人頭戶,而詐騙團也已經著手施行詐術只是尚未既遂,但對於這些「未遂」案件的「人頭戶」,現行制度下,縱然金融機構早就能依此將該帳戶設定為「異常帳戶」、「疑似洗錢帳戶」、「匯款人疑義帳戶」,但金融機構業者仍不願意主動去做設定,因為「怕得罪客戶」而不作為,因為一旦設定後,該帳戶「只進不出」,且須要開戶人臨櫃說明,才能辦理解除;目前中央單位積極推動金融聯防平台,改變過去在警方受理案件後,要花很多時間聯繫金融機構通報警示的窘境,加速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的時間,但目前對於前述的「詐欺未遂帳戶」仍未有通報機制,建議相關單位在建置平台時,透過165平台開立「詐欺未遂案件」後,立即通報金融機構對該帳戶設定「疑似洗錢帳戶」、「異常帳戶」等機制,從源頭尚未有被害人有財損時,就讓該帳戶「死掉」。

 

執行告誡面,警政署應規劃整合165、告誡平台,減少第一線刑事人員告誡、詐欺人頭戶案件結案壓力

以我國現行法律,地檢署檢察官才為偵查主體,對於「微罪」警方是沒有裁量權的,然而「行政先於刑法」的告誡制度下,將「行政告誡」的壓力交付予警方,然而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幫助犯」的部分,卻不能因為警方已經告誡而不移送地檢署,在這樣的操作下,第一線刑事人員過去除了移送警示帳戶外,現在還多了「行政告誡」,同時間還要到新設立的告誡平台開立告誡案件,而警政署同時檢討著全國刑事人員針對警示帳戶的告誡率,然而對於全國第一線刑責區來說,「待告誡案件」、「待簽辦公文」、「待移送之詐欺案件」與轄內的「警示戶是呈正比的,而前述的公文壓力在各縣市甲種分局來說尤為嚴重,而此時警政署也正為線上通報金融機構設定警示的功能正如火如荼的努力當中,也正是此時能夠進行整體的規劃,考量是否強化165平台功能,將告誡系統功能整合回歸到165平台,減少第一線同仁為了同樣同一件警示戶案件,同時間要到165拉資料、又要到告誡平台開案、轉出、上傳資料等繁瑣的工作。

各類型的詐欺正在世界各地持續發生中,尤其是電信詐欺所造成的財損更是嚴重,我國目前施行的「告誡」仍然是相對被動的處理人頭戶,對於從前端阻斷「人頭戶」變成「警示戶」效果相當有限,因為詐團仍會想盡辦法取得新的人頭戶,不管是外國移工、初開戶民眾或是被騙帳戶的民眾都是詐團取得人頭戶的標的,唯有綜理金融業務的金管會落實對於國內金融帳戶的源頭管理、金融業務審查管理等作為,才能真正、實質、有效的減少人頭戶,從實際面減輕檢、警被「警示帳戶」壓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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