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有報應的」、「你會遭天打雷劈」,「報應論」是華人日常生活常使用的修辭,特別用於抒發不平之怨氣的情境下,但這樣的言論卻充滿爭議,雖然 「你會有報應的」不涉及恐嚇罪,因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要以使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將來會受損之事通知某人,使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且這個對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加害,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支配者,如果是以人力所不能支配的鬼怪神力等算是詛咒的內容為之,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亦言之,如果我們是說:「小心被天打雷劈,不得好死」、「你會有報應的」除非你是能操控天雷,或報應之人,否則並不構成恐嚇。
但筆者反覆思考,上述「報應論」的理論基礎應接近「應報思想」,而這樣「應報思想」是人類社會中相當古老的思想,卻仍在21世紀社會流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或是「殺人償命」的說法,就是這種思想的體現。
再回顧和「應報思想」具備相關性的理論基礎,兩位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和黑格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曾提出「應報理論」,主要是從哲學邏輯性來分析討論,黑格爾認為應報理論具有邏輯辯證上的必要性,「犯罪是行為人對法律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法律否定的再否定(德語:Negation der Negation)」。亦即:犯人否定法律,國家用刑罰否定犯人,藉此聲明法律仍是對的,犯人才是錯的。
而超越應報理論為「修復式正義」的行動,大約自1980年代中葉開始,部分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被害人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這也是開始重視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再回到說出「你會有報應的」的言論爭議,發言者身處的問題情境,多為對問題有所不滿不平,身懷怨氣要抒發,說出這句話其實是希望其不滿的對象,後續遭遇到不幸的災禍,使其出一口怒氣,但「報應論」在現代民主文明社會可以被任意操弄嗎?(極權國家另當別論,已出現獨裁者運用國家統治暴力,來進行報應論的操作,已達到其塑造「偽神」的目標),筆者認為應回到公開、公正、透明化的社會檢視,以及司法的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而非停留在「你會有報應的」的爭議言論。
接續筆者特別以對話故事的表現形式,當報應論的爭議言論被濫用後,常出現的錯誤歸因和扭曲謬誤,〈報應〉如下。
〈報應〉
烏合之眾 :「張老師對偏鄉弱勢孩子的教育愛,被極權中共工具化利用,被職場霸凌,加詐騙勞動力三年這是報應。」
國際法院判賠一千萬零六十萬台幣給張老師,加認證極權中共侵害人權罪。
烏合之眾:「張老師勝訴獲得賠償一千萬零六十萬台幣,這是福報。」
文.張天泰(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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