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台北地方法院做出一項判決可謂轟動武林,永慶房屋利用負責人家族持股公司好房國際旗下好房網,以一條龍方式先報導偏頗新聞,後又購買google關鍵字廣告,刊登攻擊信義房屋的負面內容,歷經2021迄今三年司法程序,終於一審判決信義房屋勝訴並獲賠償三百萬元。

然而,信義房屋雖然勝訴,但過去多年,公平會任令永慶房屋以及google,以收付關鍵字廣告費的方式,把負面攻擊競爭對手的內容,大量且密集投放在供不特定第三人使用的公開網路平台上,對於來到Google平台上獲取資訊的消費者而言,處在資訊不對稱的陷阱中,難以辨識真假而極易遭到誤導,信義房屋的商譽也因此嚴重毀損難以估計,尤其Google是有頭有臉的品牌業者,不是暗網或亂七八糟的網路論壇,就好比消費者走進的是Sogo百貨公司,看到掛著香奈爾Logo的專櫃,結果居然是詐騙業者,賣的是假貨、假資訊,詐騙、盜版、非法的勾當,這些非法或不肖業者居然只要付錢給Sogo,就可以在Sogo開專櫃,甚至在Sogo的廣告版位上攻訐同業,陷消費者於險境,讓產業無法良性競爭,這樣的專櫃不可能出現在Sogo,而政府主管機關也不可能讓這樣的百貨公司跟行為持續存在,然而永慶房屋及google,居然可以長期共同遂行這種惡質甚至非法的行為,公平會早就應該出手停損並維護市場秩序,卻竟然拖延數年沒有實質作為,甚至迫使受害業者走上冗長的司法途徑,行政失能的程度跟數位部有得拚。

事實上,信義房屋早在2018年對永慶及好房網的負面偏頗新聞攻擊不堪其擾,已經向公平會依法檢舉,但是公平會公然躺平,發言人陳志民堅持:「先司法、後行政」,直接給違法業者公開發出一張可以繼續惡搞直到司法判決出來再說的通行證。結果,好不容易歷經三年冗長的司法程序,今年七月一審判決出爐了,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卻又表示:「同一個法條著眼重點也不會一樣,行政機關必會尊重、參考司法判決,但也未必按法院判決作為判斷依據,這未必是結論。」簡直令人驚呆,前公平會委員、輔大法律系教授陳榮隆在接受訪問時就開砲了,他認為,「公平會本質應是維持市場秩序,角色應該更積極」,而非消極以「先司法、後行政」為由,持續放任市場干預行為,導致市場秩序被破壞得更嚴重。根據陳教授的見解,即使因為秉持「重罪吸收輕罪」精神而讓司法先於行政,但在行政法範疇內,公平會是可以先要求業者暫停行為以免影響市場秩序。

不過,我國公平會也不是第一次這樣躺平,前幾年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為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讓澳媒每年分享超過一・五億美元收入。澳洲成功開出這一槍引起我國熱烈迴響,公平會在壓力下辦理了幾次意見諮詢會議,2021/04/12這一場當中,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理事長邱繼弘直指,台灣政府對這些科技平台基本管理都做不到,反而是遵法配合台灣政策的本國廠商愈來愈弱勢。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理事長楊瑞芬更明白說,科技平台主掌了消費者大量資料甚至加以運用,消費者沒有真正的同意權也沒有權利控制資料如何被使用。這些科技平台在台灣沒有提供消費者或客戶符合比例原則的救濟管道或公平原則,可以說是稅負不公、取得客戶資料不公、資訊議價不公且溝通無門也不公。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表示,不單是新聞媒體,OTT影音業者、線上購物業者在對科技平台時,都有協商不對等的問題,台灣政府若要著手立法,應該從科技平台交易面向切入,使在科技平台提供交易服務的雙方都能受到法的規範。當時擔任公平會委員洪財隆則強調,其實現有法規中,已經有一些「馬上就可以做的事情、例如引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要求平台業者在台灣設立申訴窗口。像公平會這種競爭法機關屬於獨立機關,才有不受到干擾,有能力面對新興科技平台衍生的問題,「數位平台是個全新的大時代議題,我們對競爭也需要有全新的理解。」

諮詢會議開得很熱鬧,但公平會主事者還是站不起來,不久後,便爆發公平會委員槓上主委的事件,媒體揭露2021年5月公平會委員會議有委員拋出臨時動議:「谷歌、臉書在數位廣告市場已居獨占地位並是否涉及濫用其市場力一事,建議依法主動立案調查」,當天包括提案委員洪財隆等至少有四名委員傾向支持,但卻在主委李鎂裁示下「緩議」,隨後爆發論戰,公平會發言人陳志民解釋,公平會目前手邊資料並不適合主動發動,還欠缺具體檢舉事證、案例。提案人公平會委員洪財隆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公平會可由利害關係人出面檢舉而立案、也可以主動立案調查;數位平台在數位廣告市場上有獨占地位,以臉書來說,吸納大量數位廣告,卻不用納稅給我國政府,這是否影響其他國內廣告業者加入競爭、有否涉及違反公平法,該是公平會循線討論的責任。洪財隆強調,立案調查並不等於處分,但可以讓數位平台不再迴避。

然而,這個緩議讓公平會繼續又躺平一年,學者看不下去了,2022/9/23台大新聞研究所教授林照真公開喊話公平會,林照真展示他的研究成果,數位廣告市場的程序化購買機制,其中4個角色,Google全都參與其中,數位廣告占比高達8成的前提下,平台壟斷已經出現了,林照真直言:「台灣政府沒有針對市場競爭做出應有的秩序維護」,他在7月18日時就針對Google的議題寫了7頁報告,並依照公平法請求公平會進行調查,但2個月以來居然沒得到任何回應。

實際上,根據公平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立案調查不等於處分,只要「涉有」競爭疑慮且和公共利益有關,其實就已達到立案調查的程度。沒有立案調查,一切都是空談。

再對照公平會過去幾項重大案件的處理,既明快又有成功達到策略效果,更令人覺得公平會只要遇到google就躺滿躺好。轟動一時的高通案,公平會先是以不合理的專利授權等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開罰234億元,創下公平會國內裁罰最高罰金紀錄,不到一年的時間,公平會2018年8月10日宣佈和高通於智財法院達成和解,高通對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作出承諾,並同意不爭執已經繳納的27.3億元,未來也將就5G、新創、大學合作等各方面,在國內投資約7億美元。成功又明快的結案,善盡公平會應該扮演的角色。

在外界不斷關切下,公平會終於在今年一月以臨時動議方式對Google數位廣告涉及可能有爭議或違法的關鍵字廣告立案調查,之後又靜悄悄,直到楊瓊瓔立委追問,公平會才表示會請google 3月10日前提出書面說明,5月中旬邀Google到會說明。

5月到現在倏忽半年又過去了,Google廣告關鍵字爭議從2018爆發迄今也五年了,還要幾個五年? 「行政院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設公平交易委員」這是公平會設置的初衷,請挺直腰桿,堂堂正正地站起來吧。

文/資深媒體人  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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