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惟其制定於過去只紙本媒體出版的年代,因此當代出版自由的實質意義,也應當延伸到電子的文字與影音出版。過去的出版需要相當的成本,新聞媒體無論雜誌報紙,因從事密集的出版與發行,乃成為大眾主要的新聞資訊來源。

由於新聞媒體具有巨大的傳播效果,對於閱聽大眾會發生啟蒙或鼓舞的效果,因此憲法實務乃進一步發展出第四權理論,將新聞自由提升為監督與制衡國家的地位,與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並駕齊驅;另一方面,為了制止新聞媒體的壟斷宰制了人民大眾的資訊來源與是非判斷,憲法實務也發展出新興的人權種類,即關於閱聽受眾的知情權和媒體接近權,這是保障人民有獲取完整和真實資訊以及公平使用媒體資源表達意見的權利,從而也就課新聞媒體經營者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的義務,在新聞學上則慣稱為平衡報導義務。 

進入網路時代後,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開闢部落格或個人網站向不特定的公眾發聲,無論是以文字或是影音的形式,都有套裝的軟體或網頁可用,乃使得以往媒體經營的專業技術與資本門檻完全被打破,於是新媒體與自媒體(we media)憑藉各種數位媒體平台和智慧型手機提供的接近管道,此起彼落般地平地而起,進入了閱聽者的視野,甚至分散了傳統新聞媒體原有的輿論影響力。 

新媒體指的是以網路為主要傳播媒介的新聞媒體,自媒體則是個人經營的新媒體,在內容的產製上,新聞和評論各有其不同的倫理要求,簡單地說,新聞真實原則就是新聞倫理的基本原則,臺灣新聞記者協會《新聞倫理公約》第11條便規定:「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新聞應報導真實,以滿足閱聽者的知情權,新聞事實未經查證以致新聞報導出現錯誤,就是嚴重的違背新聞倫理的行為,當然更遑論製造假新聞了,那根本已不是新聞,而是欺騙。

新聞的取材和評論可以有立場評價,但新聞報導的內容就必須真實,這不能單憑記者的好惡或確信,至少應就當事人的不同事實認知,進行比對和查證。新聞倫理是對於新聞工作者的基本要求,這和其個人服務於新、舊、大、小媒體無關,而與新聞處理的本身有關。

今年6月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即就新聞真實問題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的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導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事實根基。憲法法庭更提醒,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去年底《鏡週刊》曾報導《好房網》涉及永慶房屋與信義房屋間同業競爭的糾紛,蓋《公平交易法》第24條有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以及第25條也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永慶房屋對於信義房屋是否有負面競爭行為,這容或由法院依證據事實來認定,但本文要指出,《好房網》不僅僅是房屋交易仲介平台,它有隨時在頁面更新的房屋市場相關新聞報導以及影音頻道,這就是一個新媒體,在新聞的報導上就要盡到平衡報導義務,對於與信義房屋不利的新聞報導,就應當要呈現信義房屋的看法。

事實上《好房網》負責人與永慶房屋負責人為夫妻關係,《好房網》對於信義房屋有看法,如果它誠實揭露其與永慶房屋的關係,我們可以理解其立場,但如果以新聞媒體的角色介入其間的爭端,則其有無違反真實新聞原則的新聞倫理作為要求,在法院判斷《好房網》是否與永慶房屋有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攤外,企業網站中的新聞網頁關於涉己新聞的處理如果顯失公平,也恐怕將會牽連到《公平交易法》第25條關於不正競爭的認定。

文:曾建元(臺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兼任副教授/華人民主書院暨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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