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每隔四年,由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組成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的權力,而法律案可由立法委員或行政院提出,經由立法院審查、討論、協商、表決三讀通過後,再由總統公布,就正式成為台灣的法律,但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8、62、63、170、171條參照),所以,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現在應該是有法律的。

    但是,如果我們先不考慮憲法上面這些「規定」,而追問:「人為什麼需要法律?」、「制定法律的目的為何?」、「法律的正當性、有效性的基礎何在?」那麼,要回答「台灣有法律嗎?」這個問題,就不會像上面一樣那麼明白地肯定了。

    首先我們追問的第一個問題:「人為什麼需要法律?」答案應該不難猜出,主要的原因是:「人會相互爭奪權利」,如果沒有法律來定分止爭,就只能靠暴力來定奪權利誰屬,但靠暴力來定奪,只能是暫時性的而已,當出現更大的暴力時,爭執又將再起。

    因此,人的「理性」要求,大家一起約定,放棄私人暴力,共組公權力,來解決彼此之間的權利爭執。所以,人的相處必需有法律的理由是,因為只有透過「法律」來定分止爭,人才能夠脫離人彼此的暴力威脅,而這個理由同時也就是「法律制定的目的」,亦即,法律是透過大家一起約定,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以達「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在「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而「法律」既然是由人的「理性」要求「大家一起約定」而產生出來的,因此,這個「大家一起約定」就成為所有「法律的正當性、有效性的基礎所在」。理由就在於,既然制定法律,是要透過法律來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以便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因此,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就不能傷害每個人的權利。

    但是,如果服從法律的人,不是制定法律的人,而是由「別人」來制定他們必須服從的法律,那麼這個「別人」,就有可能藉此制定法律的機會,制定出傷害大家權利的法律。所以,只有自己制定的法律,才不會傷害自己的權利,也才能達到,法律是用來「保障權利」的目的。因此,制定法律的權利,就只能藉由「大家一起約定」的原則來實現,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才具有正當性及有效性。

   基於以上的說明,我們再回頭看看那些憲法「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規定,台灣的立法委員僅由「自由地區人民」投票選出來,而排除所謂的「大陸地區人民」的投票權,但卻規定這些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可以「代表」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中華民國人民」行使立法權,這個規定,顯然違反,台灣的法律應該是由台灣人民「大家一起約定」的原則,使得台灣人民在遵守立法委員制定的法律時,成為是在遵守「別人」制定的法律,這讓台灣人民的權利因此受到了傷害。

    按理,台灣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只能「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委員不能任意超出台灣人民的授權,而主張「代表」其他人民,否則他們就喪失「代表」台灣人民的資格,這是必然的道理,即便<中華民國憲法>或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261號)有作此背理的規定及解釋,亦應無任何效力可言。

    因此,這些由台灣人民定期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不圖變更<中華民國憲法>上相關不合理的規定,竟然反其道而行,對外仍偽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包括所謂「大陸地區人民」的「全體中華民國人民」行使立法權,而繼續傷害台灣人民的權利。雖然立法程序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合法,法律案都經過提出、審查、辯論、協商、表決三讀通過後,再送總統公布,但是這些立法委員所制定出來的法律,終究還是一個違背,台灣的法律應由台灣人民「大家一起約定」的正當性及有效性原則。

    這些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強制台灣人民服從別人制定的法律,其目的我們可以肯定的說,並不在於藉由法律,來限制每個台灣人民的外在自由,以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的權利免於被他人侵犯,而是正好相反,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依據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偽稱」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其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強制台灣人民服從,他們就成為了完全不受台灣民意限制、只有權利而無義務的超級特權份子。

    台灣存在這批享有超級特權的立法委員,恰恰好是對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的最大侵害源,因為這些所謂的「法律」,都是這些超級特權份子用來偽裝其「暴力」的工具,都不是基於全體台灣人民的自由意志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因此,「台灣有法律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

    台灣因為有這部否定台灣人民自立法原則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存在,使得台灣人民無法享有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只能被迫服從別人恣意制定的法律,但是,一個沒有法律存在的台灣,是台灣一切暴力產生的溫床,在台灣生活的每個人,在面對暴力威脅的狀況下,所有的人(包括政黨、政治人物、立法委員、統治者、官員等等)都不可能得到安全。

    為此,每個台灣人民都有「義務」,讓台灣脫離這種無法律的暴力狀態,也有「權利」強制其他不願放棄<中華民國憲法>的人,強制他們放棄,透過大家一起約定,共同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再依照這部憲法,選出立法委員,限制其立法權的行使,只能「代表」台灣人民行使立法權,唯有這樣做,台灣才能擺脫無法律的暴力狀態,而進入真正擁有法律的文明狀態。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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