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每個人私人財產的安全,經由一群人一起制定出來的法律,大家一起遵守,這種法律,就稱為「公法」。
「公法」也可以透過,由這群人選舉他們的「代表」,來制定或修改法律而產生出來,但由他們的「代表」所制定或修改出來的法律,也不能違反----是由這群人「自定法律」的原則,如果違反此一「自定法律」原則,那麼由他們的「代表」所制定或修改出來的法律,就不能夠算是「公法」。
在一個有公法存在的狀態,就稱為「公法狀態」,因為它是經由「大家一起」制定的公法,所以又稱為「公民狀態」,相反地,在沒有一個公法存在的狀態,就稱為「自然狀態」或稱為「私法狀態」。
台灣目前這部,被統治者用來作為執行權力依據的<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是由台灣人民選出的「代表」所修訂出來的「最高的」法律,其內容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在內的「全體人民」,領土則包括大陸地區在內的「固有疆域」,所以,這部憲法明顯違反台灣人民「自定法律」的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雖然經由台灣人民選舉的代表----立法委員,所修訂出來的,因為它違反台灣人民「自定法律」的原則,因此,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就不是屬於「公法」,又因為它是「最高的」法律,由立法委員制定出來的其他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與它相牴觸,因此,其他所有的法律,也都不是「公法」。
在「自然狀態」中,因為沒有「公法」存在,因此無法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但是,如果有人期待並準備進入「公法狀態」,以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這時他的私有財產,就在他的這種期待與準備中,將成為了有「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而對於那些不打算與他一起進入公法狀態的人,他就有權抗拒他們對他的私有財產的干涉。
如上面的說明,台灣目前尚無「公法」存在,還處在「自然狀態」中,大家沒有一起制定法律,約束每個人的外在自由,禁止對彼此的私人財物加以干涉,因此,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都無法獲得確保,但是在這其中,如果有某部分的台灣人民,期待並準備大家一起來制定一部公法---「台灣共和憲法」,來保障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些對建立台灣成為公法狀態抱持期待與準備的台灣人民,他們的私有財產,因此便成為了有將受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他們也就有權利抗拒,那些不想與他們一起進入台灣的公法狀態的人(這些人包括任何的個人,以及用中華民國名義進行課稅的政府)對他們私有財產的干涉。
所以,為了保障每個台灣人民私有財產的安全,每個人都有義務,必須一起來建立台灣的公法狀態,也就是制定一部「台灣共和的憲法」,並且,那些「想制定」這部共和憲法的人,就有權利強制那些「不想制定」這部共和憲法的人(不管是個人,政治人物或政黨),必須一起來制定,並且在這部「台灣共和憲法」尚未被制定出來之前,那些「想制定」的人,也有權利抗拒來自那些「不想制定」的人對我的私有財產的干涉,即便他們是以國家「課稅」的理由,所進行的干涉,因為這種干涉,說穿了就是一種變相的搶奪罷了!
所以,為使國家課稅具有正當性,所有的台灣人民必須聯合起來,共同制定一部「台灣共和憲法」,作為國家課稅的依據,否則永遠無法消除,每個台灣人民的錢,是被變相搶奪的事實!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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