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天賦的權利,對於屬於自己的物品,不管是將它帶在身上,或放置其他任何地方,有權禁止別人侵奪它。在一個「國家」尚未被「合法」建立起來的「自然狀態」中,如果每個人都能以理性控制自己的慾望,相互尊重彼此的權利,和平相處,那就不需要有「國家」的建立。

    但是,當一個人放縱自己的慾望,來綁架自己的理性時,侵奪他人之物的事情就會發生,在國家尚未被合法地建立起來的自然狀態中,當有人「非理性」的侵奪你的東西時,你只能靠你自己的力量加以抵抗,在這種「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中,是人與人彼此關係處在矛盾、對立最尖銳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就算你的力量暫時可以戰勝對方,但對方如果集合更大的力量或利用狡計,也有將你打敗的時候,因此,人處在如此的暴力相因相循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將過著隨時有可能遭受彼此暴力侵害的日子,自由使用私人物品的權利,也無法得到確保。

    人的「理性」見此狀況,就要求所有的人必須聯合起來,透過共同意志的立法,及組成公權力執法,以確保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的自由使用私人物品的權利不被侵犯,這個由所有的人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組織公權力執法的狀態,就是一個「法權狀態」、或稱「公法狀態」、「公民狀態」、「國家狀態」,而一個尚不存在,所有的人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組織公權力執法的狀態,就稱為「自然狀態」或稱「非法權狀態」、「私法狀態」。

    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憑藉著私人暴力解決彼此的權利爭執,而在法權狀態中,人們則憑藉著公共的暴力(國家公權力)解決彼此的權利爭執,而人只有處在「法權狀態」中,每個人的外在自由,才能夠在依據「普遍自由原理」的理念,所制定的法權法則及公共法律和諧共處。

    所以,所謂「國家」,就是指為保障人民的權利,由服從法律的人民,聯合起來「自立法律」的共同體,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在一個國家中,如果人民服從的法律,是人民自立的法律,這便是一個「合法的」國家,反過來說,如果人民服從的法律,不是由人民自立的法律,則雖然有國家的存在,但是,這種國家不能稱為「合法的」國家,而是一個仍然處在「自然狀態」中的國家。

    既然國家存在的目的,是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國家要達到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國家的法律就必須是,出自於人民總意志自立的法律,否則便無法達成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目的,因此,由國家的統治者或者人民的代表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就不能相反「人民自立法」的原則,否則,國家將喪失其存在的目的,而無法被「合法地」建立起來,也因此每個人就只能停留在「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中,而統治者本身,就成為侵害人權的最大暴力來源,每個人(包括統治者自身)的私有物品,也因此無法獲得確保。

    現在我們台灣使用的這部最高的法律----《中華民國憲法》,是由中國人民於1946年制定,它包含中國領土及人民在內,且已遭中國人民廢棄不用,其效力早已經不存在了,對台灣人民而言,統治者的權力,依據這部憲法執行,完全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因為這部「一中憲法」,否定台灣人民「自立法律」的權利,使台灣社會無法走出以暴制暴的「自然狀態」,進入人人權利有保障的「法權狀態」。

    更加可惡的是,不管由國民黨或民進黨所推派的,歷屆台灣民選的總統及立法委員的當選者,個個都只知鞏固自己的權位,而違背台灣人民的付託,不為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人民「自立法律」原則的憲法,作為約束其自身權力的行使,以達保障台灣人民的權利的目的,卻個個縱容私慾綁架自己的理性,仍然拿這部對台灣人民不具「正當性」、「合法性」的《中華民國憲法》,作為其權力濫用的護身符,讓台灣身陷在人與人彼此之間、政黨與政黨彼此之間不講「理」,只講「力」的持續惡鬥的「自然狀態」中,而奪取總統及立法委員大位者,其本身的所做所為,就成為侵害台灣人民權利的最大暴力來源。

    所以,為了使台灣人民能夠脫離彼此暴力相向的「自然狀態」,進入彼此尊重對私有物自由使用的「法權狀態」,我們主張應該停止適用,這部阻止台灣建立法權狀態的《中華民國憲法》,依據台灣人民自立法的原則,制定一部台灣新共和憲法,唯有這樣做,才能提升人民的道德修養,並裨益台灣及世界的穩定與和平。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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