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特教法將進行14年來的大修,而其中與特教評鑑有關的第52條第1項有關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針對學校進行特教評鑑的部分,出現許多不同觀點的爭論,筆者以在教學現場任教超過20年特教教師的觀點來談談為何不應再持續辦理獨立的特教評鑑,而是應該在現有的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中強化特殊教育的部分,才能真正達到評鑑特殊教育的初衷-保障並提升特殊教育的品質。

       如上述特教評鑑制定的初衷在於保障及提升特殊教育品質,然而數十年以來在教學現場中特教評鑑實際執行下來,不僅未能達到其制定之初衷,反而因為目標日益繁雜且著重於文書資料檢核與績效等第的評比,造成現場教師疲於應對,從而演變成影響實際教學與備課工作的文書軍備競賽,令特殊生的受教權益不僅未獲保障反而受到損害。

     以下就針對現行特教評鑑所造成之主要問題探討如下:

1、不利融合推展:現行特教評鑑獨立辦理,不僅無法與學校整體發展接軌,並且易被視為僅是校內特教類班級的評鑑而與普通教育無關,然而依據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融合的理念,特殊教育是不應也無法獨立於普通教育之外,因此就保障特殊教育的立場而言,現行對學校的特教評鑑應納入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間中,如此方能就學校校務發展的全面性角度來考量學校特殊教育的推展。

2、背離評鑑初衷:評鑑應該是讓受評單位勇於提出不足之處與爭取改善資源,然而現行以優劣評等第、定賞罰的做法,造成受評單位莫不是拼命隱惡揚善,有不足需要協助之處都不敢說,深怕評鑑結果欠佳被罰,而使現場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改善與解決,全然與辦理評鑑的初衷背道而馳。

3、違反行政減量:現行特教評鑑指標不僅日益繁雜且多著重在文書資料的檢核,即便諸多資料早已可由主關機關於雲端資料庫檢核,但卻仍要求第一線教師以書面資料整理成冊供委員檢核,造成第一線教師行政工作負擔逐年增加,並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例如:當教師花費大量時間準備文書資料,自然無可避免的會影響其備課時間)。

        綜上所述,建議應該刪除目前特教法修正草案第52條第1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進行獨立特教評鑑的部分,而僅保留對各教育主管機關的特教評鑑(評鑑是否充分提供經費資源與人力支持),至於對於學校辦理特教評鑑的檢核,建議只需要在目前現行已有的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中強化特殊教育的部分即可,如此方能真正從融合教育角度出發並讓學校以校務發展的全面性角度來保障及提升特殊教育的品質;相信從全校性宏觀角度及針對掌握經費與人力的教育主管機關進行評鑑之前提下,將更能符應評鑑的初衷與目的,讓在特殊教育實務現場的親師生都能夠獲得真正的保障,也讓我國的特殊教育環境能朝向更為友善合宜的方向前進。

文/國小資源班教師/鍾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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