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高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針對一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據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依據法務部的函釋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覆,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詳見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重國字第 3 號民事判決)而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討論。
人民質疑,為何國家的立法機關,會制定出這種「嚴重違背事實」的法律及憲法,而且行政機關為何還在繼續執行這種「荒繆」的法律及憲法,法院為何會引用這種「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法律及憲法作判決?人民質疑,難道國家的立法者、執政者及法官都已經「喪失理性」嗎?果真如此,台灣人民面對這些「喪失理性」的立法者、執法者及法官,每個人內心將會非常擔憂,我們的「人權」將要如何獲得保障呢?
筆者對作出此判決的法官,所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的說法,除了與一般民眾有相同的「憤怒」與「擔憂」的情緒反應外,筆者在此,想對此法官的說法,所隱藏在背後的「邪惡的政治動機」,及其對台灣「民主政治發展」所產生的嚴重傷害,再做進一步的揭發,並期盼大家一起來對此惡害加以排除。
就像筆者在文章標題所強調的,我們將以「理性」的觀點,而不是「經驗」的觀點,來探討「誰是中華民國人民」這個嚴肅的問題,因為筆者個人相信,人是理性的存在者,人的理性所認識的法則,能夠具有普遍性及必然性,因此也就能夠獲得每個人意志的普遍的同意,這樣,我們就可以將「理性法則」,當做大家在一個共同體中生活的共同準則,並避免一切社會衝突的發生。
我們台灣2300萬人,目前是在這個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國家之中生活,從名稱來看,「中華民國」不只是一個國家,就其稱呼為「民國」而言,它應該還是一個屬於「民」的「國」,而不是一個「帝國」,這一個屬於「民」的中華民國,從「理性」的的觀點來看,它是由2300萬的台灣人,「為了要保障彼此的權利,而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遵守共同立的法」所組成的共同體。
所以,「誰是中華民國的人民」,答案就是「為了要保障彼此的權利,而聯合起來共同立法,並遵守共同立的法的台灣2300萬人」,這些人,在「理性」的認知上,就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而其他的人,不管是基於血緣的關係或是歷史的傳統,或是宗教信仰、語言文化,甚至是「法律上或憲法上的規定」,雖然他們互相交往,甚至一起生活著,如果他們與台灣2300萬人,不具有「為了保障彼此的權利,而共同立法,共同遵守共同立的法」的條件,那麼他們就不能算是「中華民國的人民」,這是因為人的「理性要求」,每個人作為人「只服從他自己或他與其他人共同制定的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法律」,而中華民國的「法律」,既然不是由他們「制定」,也不是他們「服從」的對象,我們就可以據此判定,他們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
經由上面「理性」的分析,我們對「誰是中華民國的人民」的問題,所得到的答案就是,只有那些擁有中華民國立法權(主權)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因為,只有「主權在民」的國家,才是一個「民國」,如果「主權」屬於統治者,而人民只有服從統治者任意制定的法律,那麼中華民國就不再是一個「民國」,而是一個「帝國」。
在立法院有權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那些不是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大陸地區人民」也認定是「中華民國的人民」,行政院與司法院也積極執行這個規定,統治者的目的就是要否定台灣2300萬人,在國家「憲法上」及「法律上」應有的「主權者」的地位,也就是說,統治者要藉此規定,否定台灣2300萬人民在「憲法上」及「法律上」是國家「立法權」的真正擁有者,進一步破壞「民主」國家的「法治國原則」,而達侵害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的邪惡目的,使中華民國不再是一個「民國」,而成為統治者獨裁的「中華帝國」,台灣現在檯面上的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這種邪惡的意志及作為,就是台灣「民主」政治無法前進的最大亂源。
所以,從「理性」的觀點來看,只有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的人民」,也只有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2300萬台灣人民才是中華民國「主權」的擁有者,而任何國家的立法者、執政者或審判者,在「憲法上」或「法律上」,將不是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人,規定為中華民國的人民,且依此規定,對人民執行權力,都是對擁有中華民國主權的2300萬台灣人民基本權利的侵犯,台灣人民有權反抗。
最後,筆者要嚴肅地呼籲,民進黨及國民黨不要再狼狽為奸,做出傷天害理之事,儘快推動修法,將憲法及法律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的規定刪除,讓台灣的「民主」政治往前發展,否則,台灣人民的「自由人權」受到壓抑愈深,反彈的力道也將隨著愈大,這是大自然的普遍法則,也是來自於每個台灣人民的內在「理性」,要求每個人必須實踐的義務!
文: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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