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檢於29日發新聞稿,回應法警工會會員廖明凱28日於關鍵評論的讀者投書。筆者樂見於台高檢長官重視並回應基層法警的意見,惟台高檢新聞稿說明內容,則有推諉卸責、避重就輕之嫌,實令人遺憾!
此外,令筆者疑惑的是,筆者27日亦投稿刊登於NewTalk新聞「法警人力不足下的工時改革隱憂」,卻未見台高檢長官新聞稿一併說明,不知是高檢署輿情掌握疏漏;抑或,高檢署長官默認筆者的說法,坦承疏失?
逐段檢視台高檢新聞稿內容,並回應說明如下:
首先,新聞稿開頭提及:檢察機關實際上可運用員額係依年度施政計畫並視財政狀況配合年度預算所編列之「預算員額」,並非「法定員額」。投書内容所稱法警缺額率高達 72%一節,係以「法定員額」計算,容有誤會。以 111 年預算員額計,法警 700人缺額 32人,目前缺額率僅為4.6%,且缺額已全數提考預計 112年1月3日分發到職,已積極並及時補足人力。
台高檢認為法警預算缺額僅32人,高檢署乃非常積極作為並且法警人力已經補足。然而,「真相只有一個」,法警人力缺口,真的如同高檢署所述一般嗎?
實則,2018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摘檢察機關的違失:「⋯ 高檢暨所屬各檢察機關之情況顯然更為嚴峻,⋯以法警員額差距尤甚,雖法定最低限為2,496名 ,然而實際上現有之法警員額卻僅 593人,連法定最低限員額的四分之一都達不到,缺額率高76.24%。 影響所及,不但法警對檢察官之現有員額比率約0.45(1,157÷2,007),遠遠低於以法定員額最低限估算之法定員額比率1.37⋯⋯核屬相違。」
簡單來說,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明確指出,實務上法警配置情形與法院組織法規定之精神已嚴重悖離,其中「法警對檢察官比率」應約為1.37,此為法院組織法第73條員額表之法定比例,換句話說,這是法律規定法警人力配置之底限,也就是維護戒護安全最低限度上應維持之比例。
監察院在「2018年」已糾正台高檢,檢察機關法警的(預算)員額僅有593人,連「法定員額」的四分之一都不到;結果台高檢昨日新聞稿說明,竟刻意以「預算員額」700人只差32人避重就輕,掩蓋700人距離法定最低限度人力的2497名落差近1500人之真相,台高檢還矯情地說「已積極並補足人力」。堂堂上級檢察機關,竟睜眼說瞎話,以新聞稿散播假消息,這樣的司法,如何讓人民信賴!
就連2021年法務部所提出「因應司法改革中程人力補充計畫」的規劃,從上述規劃可得知,檢察官與檢事官共增加300 人、書記官增加200 人,但是法警卻僅僅增加50人。2018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所糾正此等朝高階人力傾斜的增補計畫,在後依舊沒有改善。法院組織法規定法警檢察官比例最少應該是1:1.37,結果增補計畫法警、檢察官比例是「1:6」!等於是照台高檢所評估的人力是一個法警必須戒護六間偵查庭的安全,反而是讓法警人力原本早已不足的窘境每況愈下,名曰增額事實上卻越補越大洞,法警人力不足,成為永遠無解的難題!
其次,台高檢新聞稿亦提到:「⋯至末涉及公權力行使之非核心法警勒務,例如門禁管制、巡邏車輛管制及引導等則可由委外保全或採科技監扯設備輔助辦理。本署 111 年已向行政院爭取猨增保全人力 58人,併同原有保全人力 70 人自 112年起計有 128 人保全人力協助法警執行動務。換句話說,107 年至 114 年法警實質增加人力已達 248人。」由此可見,高檢署長官清楚,保全並不能執行公權力,卻在文末算入法警實質增加人力,還已達248人。如果保全不能執行法警的勤務,諸如法警職司人犯解送、戒護、值庭等涉及公灌力行使之業務,為何又刻意算入「法警實質增加人力」呢?台高檢推諉卸責之舉,於此昭然若揭,更讓人瞠目結舌!
再者,新聞稿後繼續說明:「⋯另為進一步落實大法官第 785 號解釋意旨,本署業多次徵詢法警同仁意見,並邀集各級檢察署及法警代表召開法警勤務管理問題硏商會議,經審酌法警建議因地制宜、彈性排班等意見⋯」
筆者曾多次參與上述會議,然而筆者與諸多基層代表、法警主管所提的意見、實施上的困難、人力不足造成戒護安全的重大影響,都以未來會帶回去研議為由打發過去。現在卻在新聞稿提及此事,筆者想請問對於會議中,與會人員多次提及的問題及困難,高檢署到底是否有打算正面處理?還是只是想要以「過水式的形式會議」來收割基層的話語權,顯示高檢長官傾聽民意的清高形象?未來還是要繼續壓榨基層法警,進行檢察機關戒護安全的壓力測試?
最後,檢察系統的失靈與崩壞恐殃及全民,筆者仍虔敬提出建言如下,尚祈法務部及台高檢諒察、接納:
一、
在台高檢的勤務管理要點裡,法警的定位不明,既不是輪班人員也不是一般公務員,台高檢創設母法所無的輪值人員套用在法警身上。本月29日立委質詢法務部多次提及法警事實上乃就是輪班人員,該給的保障一定要給,而次長也當場允諾。
蓋輪班人員該有的輪班間隔11小時保障、延長加班工時上限可例外超過12小時,視實際需要決定,避免拆班過多造成對健康權的另一種惡害(花花班表)。一定要嚴格要求處理,不得讓惡質基層主管藉由勤務管理要點,讓法警上花花班,或是沒有得到足夠休息時間。
縱使台高檢堅持認為法警非輪班人員,至少也應該修改勤務管理要點,回歸到母法行政院服勤管理辦法規定:「一般公務員每日工時上限14小時,若有必要或因臨時人力調度困難得超過14小時,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對於人力不足的檢察機關,規劃緩衝時間,並給予彈性及因地制宜的空間。
二、
請誠實面對檢察機關法警人力不足的事實,勿再以保全人員或是預算員額搪塞。這四年來檢察機關僅增補法警50人,全國22個地檢署平攤下來,增加之員額極其有限,在案件量逐年急遽攀升之現況下,能改變的事情幾近零。此外,未來法務部及台高檢規劃人力增補計畫,應遵照法院組織法規定,避免持續朝向高階人力增補,造成將多兵少的不合理現象情況,應並逐年實現法警檢察官的員額比例最少1:1.37,依法行政。
(陳照中/台灣法警工會會員)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