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劃設紅線的困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5條1項2款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此規定在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民眾檢舉紅黃線違停後,意外受到關注,因為此項違規仍允許民眾檢舉(7條之1第1項13款)。不過,因「交叉路口十公尺內」之認定問題,產生「公益檢舉人」檢舉、警察卻不予舉發之情形。

    台中許多路口紅線不足十公尺。曾因有路口未劃紅線、常遭違停影響視線,向市長信箱陳情劃設紅線提醒駕駛人注意,交通局卻回覆「依規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即使無紅線亦不得臨停,並不影響警察執法效力,倘有車輛於交岔路口違停,影響交通安全,請逕行通報警察機關取締」,而不願劃設紅線。聽派出所員警說,警察曾報請交通局劃紅線,但交通局就是不劃。據推測,路口附近有村里長辦公室,劃紅線的阻力很大。

    紅線的劃設一向易受政治力干預。蘋果新聞網2017/07/09「是否禁停車吵翻天 交通局:轉彎處10公尺是關鍵」曾報導:鄰長門口紅線遭塗銷,民眾朱男「向里長、議員到市長信箱無數次陳情留言」,投訴「交通局包庇不處理」,待交通局要補繪路口十公尺紅線,卻因鄰長阻擾,只補繪了9公尺;一個月後,交通局要再度補繪,鄰長又干擾,「最後台中市交通局長王義川親自督軍,終於完成巷道轉彎處10公尺的紅線劃設」。

    由此可知,倘若沒有「無數次陳情留言」的毅力,以及交通局長願意介入,恐怕路口十公尺紅線也劃不起來。連「提醒性質」的紅線(法律已明定路口十公尺禁停),鄰里長都能阻擾,台灣政府的行政效能可見一斑。

    不過,更深層的問題是,路口有劃紅線,但紅線不足十公尺。特別路口有截角時,紅線感覺特別短。陳情市長信箱才得知,台中市交通局關於「交岔路口十公尺」,是「參照92年9月15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字第0920007082號函」,「自兩側路緣交叉頂點起算左右各十公尺」。若路口轉角有截角或彎度,則十公尺的起算點將落在馬路中間,劃在道路兩側的紅線長度就少於十公尺了。

    路口十公尺的範圍認定這個小問題,其實也顯現了我國行政機關的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沒有依法行政。在拆除違建方面,也有相同問題(蘋果新聞網2022/01/14「台中騎樓非法佔用猖獗 學者怒批:排拆違建恐等40年 效率令人憤慨」)。

二、關於路口十公尺起算點之函釋與裁判

    與後述之日本法不同,我國法就「交叉路口十公尺內」並無定義。不過,交通部數十年來已經有好幾個函釋:

(1)交通部62.07.14.交路字第12815號函:「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 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

(2)交通部67.05.18.交路字第05341號函:「一、劃設有停止線而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之交岔路口應自停止線起算。二、一般交岔路口未劃設停止線,又無裝設號誌燈,其路口範圍通常係指人行道白線或路面邊線之延長或連接線所圍之面積」。

(3)交通部路政司72.05.27.路臺監字第03832號函(要旨:釋疑「交岔路口」一案)說:「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處,即為交岔路口,但如形成圓環,則依圓環行車之規定。  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設有停止線者,自停止線起算。未設有停止線者,自轉角處起算」。

(4)交通部107.06.21.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關於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之計算方式一案):「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5)台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有「路口範圍則係從停止線起算」之見解(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367號)。

    法院也援引前開交通部函釋,做出裁判:

(1)台北地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56號​:「(五)另所謂交叉路之定義,依交通部路政司72年5月27日路臺​監(72)字第03832號函釋為:「一、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處,即為交叉路口,但如形成圓環,則​依圓環行車之規定。二、交叉路口自何處算起:(一)設有停止​線者,自停止起算。(二)未設有停止線者,自轉角處起算」。

(2)士林地院110年交字第283號判決:「是綜合交通部前開函釋內容,關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之規範,應區分該交岔路口有無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紅實線)而為不同之規範:有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者,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為限,就交岔路口10公尺內未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路段,則不列入為臨時停車取締範圍;無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者,仍以交岔路口4個轉角處或號誌燈、停止標線,起算10公尺之路段禁止臨時停車,俾利用路人遵循」。

(3)台中地院108年交字第169號判決:「有關『路口範圍』之界定,經交通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號函釋:『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67年5月18日交路字第05341號函釋:『一、劃設有停止線而又有燈光號誌兩種設施之交岔路口應自停止線起算。二、一般交岔路口未劃設停止線,又無裝設號誌燈,其路口範圍通常係指人行道白線或路面邊線之延長或連接線所圍之面積』……」。

(4)新竹地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207號:​「異議人所有上揭自小客車停放地點距離交叉路口僅約一公尺等情​,亦經本院函請新竹市警察局測量,該局於94年1月28日以竹市警交字第0940003834號函函覆:異議人原停車地點與停止線(路口緣起點)距離約一公尺等情,有上揭文號​之函文一份在卷足稽……」。

(5)台北地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809號​:「(五)再者,所謂交叉路之定義,依交通部路政司72年5月27日​路臺監(72)字第03832號函釋係以:「一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平面相交,其交叉處,即為交叉路口,但如形成圓​環,則依圓環行車之規定。二交叉路口自何處算起:(一)設​有停止線者,自停止起算。(二)未設有停止線者,自轉角處​起算」。

(6)嘉義地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41號:「而所謂之路口,係指道路交岔口而言,實際上若為雙向車道者,應為雙向停止線平行延伸後,兩條平行延伸現中間之範圍者,是以,前揭兩條文均係以路口10公尺內,解釋上,自當包含路口,以及由路口計算10公尺內」。

    綜上可知,「路口」是以停止線、號誌燈或轉角處為基準所圍起來的範圍(這從48條「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58條「駛入交岔路口內」也可推知),「路口十公尺內」則是從路口外緣再往外算十公尺。這是交通部的一貫解釋,也被法院採認。

三、地方政府似違法行政

    不過,上述資料提供給市府交通局都沒有用。市府交通局認為:交通部107.06.21.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僅「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交通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號函示辦理,「惟本市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係以路口交岔點起算」,而且,不管有無停止線,都一律從「兩側路緣交叉頂點起算」,不以停止線為起算點。

    對歷年交通部函釋及法院裁判均置之不理,而採用不具法律效力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定「劃設原則」,恐怕是違法行政。況且,交通部運研所「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參考原則一覽表」就路口十公尺紅線僅說「自兩側路緣交叉頂點起算左右各十公尺」。在轉角兩側路緣呈直角交叉之情形,此並無問題;但若路口轉角有截角或有弧度時,兩側路緣並無「交叉頂點」。市府其實是以轉角兩側路緣「延伸線」之交叉頂點作為起算點。但這似乎已經超出運研所「劃設原則」的文義了。總之,市府之路口十公尺認定方式係缺乏合理依據。

    台中市交通局的作法,其實是內政部警政署65.02.16.警署交字第249號函所採「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伸線交岔頂點起算」之觀點,不過該函已廢止(內政部警政署發文自100年12月7日起停止適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道路禁停紅、黃線與路邊停車格劃設、塗銷原則」是有規定:「路口轉彎處之固定建築物外延伸線交叉頂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道路週邊無固定建築物,則按道路邊線延伸之交會點起算二邊各十公尺」。不過,這也應被認為是違反歷年來交通部的法律解釋,變相縮短路口十公尺範圍。

    由路口轉角兩側道路路緣「延伸線」之交叉點起算十公尺,是缺乏合理性的作法。因為如此一來,路口轉角有截角或有彎度時,若馬路越寬,屬於「路口十公尺內」之路旁禁止臨停範圍將越短,甚至為零。而且在不規則的複雜路口,此種認定方式將造成「路口十公尺」與「路口」的範圍不一致的矛盾情形,顯不合理。歷年函釋與判決以「停止線」「號誌燈柱」來認定「路口」範圍及「路口十公尺內」之起算點,是簡單明瞭。市府對歷年函釋視若無睹,似非單純缺乏法治概念,而像是故意要採取能縮短紅線長度的算法。

    我國法之制定應有參考日本法。最初稱「道路交通取締法」的日本現行「道路交通法」第2條對路口(「交差点」)設有定義,即:「於2條以上道路之交叉處所,該2條以上之道路所交會重疊之範圍」。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3年12月24日判決並解釋說,路口也包括路口截角之部分(道路交通法研究會編『注解道路交通法』5版23頁)。關於路口禁止臨停範圍之起算點,同法44條明定:「從交叉路口之外側起算」。立法顯較我國優良,值得仿效。惟我國已有多次函釋,足以彌補條文之拙劣,因此也難謂我國法條不明確導致縣市政府各行其是。

    不過,現在交通部也退縮了。在一部「交叉路口十公尺從何起算?」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KcNiUqLf3w)的影片中,交通部竟然回函:「有關交叉路口10公尺內範圍之認定一節,因各路口設計規範及範圍均屬不同,事涉道路主管機關權責,建請依個案事實洽請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認定為宜」。交通部在107.06.21.函「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的措辭已經給地方政府不甩歷年函釋的藉口,現在交通部直接說那是各地主管機關權責,放任不管了。路口十公尺的法律定義,宜由各縣市自己決定嗎

    政府的行政權限不能抵觸國會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既然明定「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政府應無短劃紅線之權。政府的違法行政,反映出主事公務員的遵法意識薄弱。不過,當總統與行政院長都是法律系出身,但依法開單的警察仍可被市警局懲罰性調職(「議員施壓與警員調職--台中警員取締騎樓違停遭調職之意義與影響」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8079),我們似乎很難期待台灣政府會貫徹「依法行政」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