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近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當中揭示了禁止「類菸品」的合法以及嘗試透過「健康風險評估」程序管制晚近上市之新型產品。然而草案中創設的各式定義與管制工具,卻讓整部菸害防制法充滿著法律解釋的困擾,也增加了許多「權力運作」的濫權風險。

首先,在市場上流通的各式新型菸品,例如:電子菸、加熱菸、口含菸等,在與傳統菸品的健康風險比較上,學術研究上都尚有爭論且各有見地,在表彰以科學方式開誠討論的衛福部卻先提出以「類菸品」的定義,將上述的新型產品置於一概禁止的可能性中,再以政府反對所有菸品的宣示粉飾太平。然而,政府若是基於國民健康,實則可以大刀闊斧,全面禁止所有菸品及菸草相關製品,但如今選擇了誘導管制、避免外部成本的立法模式,卻又以定義曖昧不清的「類菸品」將性質、健康風險差不多的新型產品加以禁止,此一「不對稱立法」的方式,無怪乎受到圖利傳統菸品及既得利益者的批評。

其次,「健康風險評估」的規範創設,也提供了政府更多「公告菸品」、「申請程序」、「評估標準」的授權空間,但觀察草案的修正理由,卻似乎是衝著新型產品而來,而非將所有菸品一體適用。縱使新型產品僥倖逃過「類菸品」的篩漏,亦可以想見將來面對的不僅是市場上的競爭,在產品性質、風險類似的情況下更可能因為政府的「前瞻管制」而胎死腹中,最終傳統菸品依然可以挾其早已上市的既有優勢,繼續在菸害防制法中享有不公平的片面優惠待遇。

看似充滿縝密定義與管制手段的修正草案,實則充滿了彈性、定義漏洞與政府「兩面操作」手法的濫權空間,此次修法不僅反菸團體未能達成全面禁止的要求,新型產品也未能獲得公平待遇,政府最終或許也只討好了傳統菸品,何苦來哉?

事實上,台灣電子菸產業甚至不乏有接受經濟部輔導補助,在國際間評選獲獎的優質產品,在管制菸害、避免全面禁止的地下化問題、吸菸者的自由權利、新興產業轉型等多方利益折衝下,衛福部也應思考更明確、更公平的管制方式,避免模糊、濫權的修法。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