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是政治人物成名最快的手段,但如果無視事情的真相,只是為了爆料跟爆料,博取個人政治利益,那麼固然可以獲得短暫的媒體關注,長期卻必然會招致因果業報的反撲。

時代力量前新北市議員選戰操盤手、前主席團成員、放棄競選連任的立委黃國昌,為追查華航私菸案而於昨日召開的記者會,便是典型的為了爆料而爆料,張冠李戴、魚目混珠,充分濫用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

黃國昌懷疑總統府機要買了37條菸品,並質疑為何起訴書沒有林家如購菸的案情。上述言論對照黃國昌所具備的法律專業,令人匪夷所思到了可比發現宇宙大爆炸的程度。只需要修過相關法律課程大學程度的學生,都不會犯下這麼誇張的錯誤。

簡單來說,遭到起訴的國安人員,是利用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規定,相關出訪人員所攜行李機邊免驗放行,過程中的搬移菸品行為,涉及海關緝私條例與貪汙治罪條例,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黃國昌所指控的總統府機要是在飛機上幫同機乘客統一訂購,具備「旅客」、「機上取貨」特質,因此如有超額,則依照菸酒管理法,將超額菸品沒入並處以罰鍰。

將兩條法律進行對比,便可以知道落差有多大,而會把兩者混為一談,無疑是對於法律規定的認識有嚴重錯誤。一般人對於法律認識不深,容易誤解,也就罷了,但黃國昌可是堂堂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時代力量皆以老師尊稱的人呢!

綜上所述,黃國昌針對總統府機要的烏龍爆料,原因不出兩個,第一,對法律認識不深,搞不清楚什麼行為與身分是用什麼法律;第二,明明知道法律如何規定與適用,卻執意烏龍爆料到底,來達成其他目的。黃國昌這一次的所作所為,無論是上述哪一種,都無疑是「你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的負面示範。

文/郭威豪(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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