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即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因藝人陳嘉行(焦糖哥哥)以「焦糖」為藝名而指控其侵害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對此,筆者認為該商標權主張有極大問題。
 
首先是「焦糖哥哥」商標中「焦糖」和「哥哥」都是一般的詞彙,不應該具有識別性。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5條,優視公司必須聲明不專用「焦糖」和「哥哥」等二詞彙,才有機會取得商標權;但該公司並未有此聲明。主管機關可要求優視公司補遞相關聲明,否則即可撤銷「焦糖哥哥」商標。而當補行不專用聲明後,陳嘉行以「焦糖」為藝名時,無論使用於任何狀況或場合,皆不會侵害商標權。
 
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有兩件,申請日皆為2008年6月27日,並於2009年1月1日公告。其中一件(註冊號01345145)指定於第41類服務(例如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娛樂資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等等)是本侵權指控之基礎。該商標原本應於2019年1月1日到期,但才於2018年9月7日申請延長商標權。可是主管機關並未斟酌優視公司長期未使用「焦糖哥哥」於指定服務的事實,竟然准予延長。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63條,對於未使用時間長達三年之商標,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商標。自陳嘉行離開MOMO親子台以來,這六年內該頻道節目不再有「焦糖哥哥」的角色,故無法以「焦糖哥哥」為名義提供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故「焦糖哥哥」商標停止使用超過三年。
 
此外,除了前述「焦糖哥哥」的無識別性問題之外,因為「焦糖哥哥」是陳嘉行的自取的藝名,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23條,必須有陳嘉行之同意而得申請商標。根據主管機關的商標資料庫,並未有陳嘉行同意的記錄,故「焦糖哥哥」商標是有撤銷的事由。
 
因為有前述廢止或撤銷商標之事由,儘管MOMO親子台對焦糖提起商標權侵權之訴,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焦糖可在訴訟中抗辯商標權無效,而於個案中取得勝訴判決。一旦法院有判決,則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撤銷或廢止「焦糖哥哥」商標。
 
筆者認為MOMO親子台應就此罷手,以免重創自己所營造的兒童歡樂形象。焦糖在離開MOMO親子台後,已經常態性的被電視台封殺。此類惡整解約藝人的行為,不利於表演環境的優質化,而更顯得MOMO親子台有濫用商標權的問題。文化部應關注此事件的發展,並協調經濟部命商標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焦糖哥哥」商標才是。
 
文/陳秉訓(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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