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歸屬與定位近來引發諸多討論,究竟原民台應否加入公廣集團?作為族群電視台的原民台又是否要有公共性?各界看法不一。為期族群電視台能有更好的發展,上述問題值得深入辯證。
 
2006年初,基於「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立法院通過「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將原屬軍方掌控的華視公共化,同時「神來一筆」,將原由政府以招標方式辦理的原民台、客家台與宏觀電視,全部交由公視基金會製播。「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的立法重點本在規範華視公共化,現以單一條文將原、客兩族群電視納入公廣集團,勢難以因應集團運作之需,而原應成為集團運作依據的公共電視法修法作業,又在兩黨政府的推拖下,遲遲未能完成,致使公廣集團只能暫以內規方式安排集團的運作架構,其左支右絀之狀,實不難想見。
 
另一方面,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前,立法院曾先後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兩項法律中均要求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以辦理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因此,公廣集團與原民台的關係始終陷入法制定位不明的糾葛,原文會成立之後,此種困擾更為鮮明,政府單位原應就此有所協調處理,未料新提出的公視法修正案仍是模糊以對,不僅對原住民族傳播權的發展極為不利,連帶亦傷害了客家電視台在公廣集團中的定位。
 
原民台應單獨設台或由公廣集團經營,允宜由原住民族充分討論後自主決定,其他族群應予尊重。觀諸其他民主國家,單獨設立族群電視台的例子有之,如紐西蘭的毛利電視台、英國的威爾斯語頻道S4C等;由公共電視設立族群專屬頻道者有之,如芬蘭公視YLE的瑞典語頻道FST。此外,採聯合經營模式者亦有之,如英國BBC與MG ALBA合作的蓋爾語電視頻道BBC ALBA。有些人認為,原文會與公廣集團可以各自辦理原民頻道,此雖屬理想目標,但衡諸現實恐難以實現。不過,原民台若由原文會製播,並不意謂公共電視就不須再製作族群節目,例如紐西蘭公視TVNZ同樣製作有關毛利事務與文化的節目,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
 
值得重視的問題是:原民台一旦獨立設台,須不須要有公共性?近期討論之中出現若干論點,認為原住民族電視台不須要有公共性,公共性會妨害主體性等,此種看法恐係對公共性的錯解。估不論公共電視經營族群頻道是否就有損主體性,即使原民台獨立建台,亦同樣要面對如何具有原住民族代表性的課題,此外,原民台的營運架構要如何避免政治與商業的不當干預,亦至為重要,而這些問題都是屬於公共性的課題。
 
就此而言,現有的原文會架構就不免令人擔憂。依據現行原文會設置條例規定,其董事、監察人人選乃是由主管機關原民會遴聘。雖然其遴選的對象是「原住民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但一個由政府機關來決定的董、監事會,如何能保障其獨立性,著實值得關注。確保原文會公共性的方法很多,並不見得要如公視般,要求所有董、監事任命皆須經過立法院(或其特設組織)同意,但仍應有其法定的妥適選任機制。毛利電視台的董事會組成方式,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
 
毛利電視台的董事會計有七位董事,依據該台設置條例規定,其中三位是政府毛利事務部長與財政部長的代表,亦即由政府所指派。但是佔多數的另外四位董事,則是由代表毛利族群的選舉人協會(Te Putahi Paoho)所推派。此一選舉人協會是毛利電視台設置條例通過時,經由協商所擇定的11個全國性毛利組織所組成,這些組織乃是有關毛利廣電與語言事務的代表性團體,其主要任務就是在選任毛利族群的代表董事進入電視台,並審查電視台有關未來數年發展策略的政策意向書,以確保其有助於毛利語言與文化的推展。選舉人協會同時擁有高度的獨立性,其成員增減依法均由該組織自主決定,足見毛利電視台乃是透過具有公共性的制度安排,來確保自身的主體地位。
 
台灣原住民族的主體性在許多地方受到輕忽,甚至踐踏,乃不可否認的事實,亦應為其他族群所深切反省。然而公共性的實踐是為了確保主體性,我們不能為了倒掉洗澡水,竟連胎兒也一起倒掉。重視原民台的公共性,無關乎原民台是否由公廣集團辦理,而是為了原民台長遠發展的制度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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