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以及將中國東北劃歸日本勢力範圍,是日本朝野各界大體認同的國家利益。辛亥革命期間,日本朝野透過三井等財閥向南京臨時政府提供借款,便是為了在中國取得這些特殊地位。這些設計與活動,雖一度經南京臨時政府同意,然而在英國主導南北議和之後,最終不了了之。日本朝野不甘心血白費,乃在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列強無暇東顧之際,提出「二十一條款」,企圖以強硬的手段,奪取辛亥革命之際,南京臨時政府同意出讓而遭破壞的種種條件。
南北議和後,日本朝野各界普遍對此感到不滿。
三井財閥先前透過內田良平借給黃興的三十萬日圓、森恪擅自作主透過萱野長知借給黃興的十五萬日圓、以及藤瀨政次郎交給孫文的二百萬,有去無回,一口氣損失了至少二百四十五萬日圓,原本希望借此取得的合辦漢冶萍公司和租借東北的計劃都全盤落空,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黑龍會等日本右翼人士的失落感更是明顯,『東亞先覺志士記傳』中記載渠等心態轉變之歷程:「支那一次革命因袁世凱之出現,變成種瓜得豆之結局。我國志士原期待革命成功後,日支國交可得以調整,滿洲問題可以解決,故而不惜為革命黨付出大量援助。值此際卻不得不對以往之對支政策加以重新檢討。....革命之結果以梟雄袁世凱獨得漁翁之利而告終,受我國志士多方援助之革命黨一派,竟甘於不徹底之妥協。....我國志士吟味以不妥協之妥協而完成革命之經過,不由生出意猶未足之感歎。....歷來即給予革命黨以幾多同情之我國志士,於是不得不重新返回冷靜自我之立場,以之考察支那問題[1]。」也就是說,日本右翼人士認為,以往透過對革命黨的支持,來換取日本在中國特殊利益的作法,在南北議和後已不可能實現,有必要改弦易轍。
一九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日本明治天皇病故,大正天皇繼位。八月十三日,大正天皇敕封與三井財閥關係至為密切的井上馨,與山縣有朋、松方正義、大山巖、桂太郎五人為元老,並將元老制度化[2]。此後,閣揆的人選通常由元老先行議定後,再建議天皇任命。一九一四年四月十日,在井上馨極力主張下,元老會議決定推薦大隈重信組閣[3]。當天晚上大隈即應邀到井上宅邸交換對華意見。諸元老強調必需注意滿鐵、漢冶萍公司、以及福建等問題上,應詳加籌畫,以確保日本權利,大隈立即表示贊同之意[4]。十六日,大隈重信組織第二次大隈內閣,以加藤高明為外相。
加藤高明曾任日本駐英國大使,一九一三年一月返國擔任桂太郎內閣外務大臣時,曾與英國外相格雷(Edward Grey)討論,表示日本有意與中國政府協商,以適當之名義,要求中國政府承認日本占有中國東北[5]。此後,加藤即以此事為職志。
一九一四年七月,奧匈帝國對塞爾維亞宣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井上馨認為此乃「大正時代對日本國運發展之天助」[6],日本正可以趁歐洲列強國將全部精力集中於歐洲戰場,無暇東顧之際,大規模地進行其於辛亥革命期間,遭英國干預而強行未果之戰略[7]。八月二十三日,日本大隈內閣對德宣戰,準備以對山東半島德軍作戰的理由,向中國出兵。
當時日本民間輿論,頗有要求日本政府與中國締結協議,向中國索取利權之議。八月二十二日,日本大阪「每日新聞」即發表社論,主張日本政府應與中國依日韓先例締結協議[8]。八月二十六日,「新支那報」東京通訊稱日本將對中國要求締結一項協約[9]。
在政府方面,駐華公使日置益於八月二十五日,建議外相加藤高明與袁世凱交涉,袁如承認旅順、大連租期延長為九十九年,允日人在「南滿」、東蒙有居住營業自由,借用日款建造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鐵路等條件,則日本可另中國革命黨人離境[10]。首相大隈重信於九月二十四日,與山縣有朋、井上馨、松方正義、大山巖四位元老商議,決定有關歸還膠州灣的條件或交換權利事項應先行協議,鐵路礦山即其他涉及機會均等主義的政治經濟問題,應與袁世凱直接訂定條約等對華政策方針[11]。
黑龍會首領內田良平等人也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歐洲各國自顧不暇,正是日本將德國勢力掃出中國,取而代之,並採取強硬路線,解決在中國特殊地位問題千載難逢的大好良機[12]。十月二十九日,內田良平向元老及大隈內閣提出「對華問題解決意見書」,要旨如下:
及至歐洲戰局終結,和平恢復之日,不論德、奧與俄、法、英之勝敗如何,歐洲勢力必然會不斷向東亞大陸礦張。我帝國必需在此之前預作準備,制服其未來之壓力於未然;而制服之策,唯在於迅速解決對華問題,確立東方和平之基礎。....當今政府鑒於對帝國之天職,意圖對中國問題做出英斷時,與其寄望中國信賴我國,不如採取讓中國非信賴我國不可的政策。而讓中國非信賴我國不可之道無他,乃在於我帝國主動圖謀日中之合作,掌握中國政治、經濟之優勢實權,儼然居於指導的地位。我帝國苟欲藉由中日合作,占有政治經濟的優勢地位,宜先利用眼前良機,與中國締結國防協約[13]。
此「國防協約」內容有十條:
一、中國發生內亂或與外國宣戰時,必需請求日本軍隊支援。
二、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洲」及內蒙古的優越地位,將其統治權委任給日本。
三、日本享有德國在膠州灣的一切利權,青島則在和平恢復後歸還中國。
四、中國向日本提供福建省沿海要港及省內鐵路和礦山的開辦、採掘權。
五、中國將改革、教練陸軍之事委任給日本。
六、中國統一使用日本武器,並開設軍器製造廠。
七、中國將海軍的建設及教練權委任給日本。
八、中國將整理財政、改革稅制等事委任給日本,聘日本財政專家為政府最高顧問。
九、中國聘日本教育專家為教育顧問,並於各地設置日語學校。
十、中國與外國訂約、借款、租借或割讓土地,宣戰或媾和時,須與日本協商並取得同意[14]。
日本大隈內閣參考內田良平此項「對華問題解決意見書」,以及陸軍省擬訂的「中日交涉事項覺書」和參謀本部的「中國問題處理大綱」,於一九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成二十一條決議[15]。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將此二十一條面交袁世凱,史稱「二十一條款」。
「二十一條款」共分五號,大要如下:
第一號
一、中國允諾承認日後日本擬向德國協定所有德國關於山東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享有權利讓與處分。
二、允諾山東省內並其沿海土地、島嶼,概不租讓他國。
三、允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之鐵路。
四、山東主要城市從速自開商埠。
第二號
一、旅大並南滿及安奉兩路,均展至九十九年。
二、日本人在南滿及東蒙古有土地租借或所有權。
三、日本人得在南滿、東蒙任便居住,往來貿易。
四、日本人在南滿、東蒙有採礦權。
五、南滿、東蒙准他國人或借他國款造路。又由他國借款,以南滿、東蒙稅課作底,須先經日政府同意。
六、南滿、東蒙聘用日本顧問。
七、吉長鐵路委任日本人管理,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一、漢冶萍俟相當機會作為兩國合辦,未經日本同意,該公司權利產業,中政府及該公司均不得任意處分。
二、不准該公司以外人開採漢冶萍附近礦山。此外,採辦有影響之舉,亦須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允准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租讓他國。
第五號
一、中央政治、軍事、財政,聘用日本顧問。
二、中國內地之日本病院、寺院、學校概允土地所有權。
三、地方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
四、設立中日合辦軍械廠,或由日本採辦定數軍械。
五、許與日本武昌—九江—南昌,及南昌—杭州,又南昌—潮州各路建造權。
六、福建路礦、整頓海口,先向日本協議借款。
七、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權[16]。
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所提出的「二十一條款」中,第三號有關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的要求,其實早在辛亥革命期間就已和南京臨時政府簽訂過契約。至於第二號要求中國政府承認日本將中國東北劃入勢力範圍,也同樣早在辛亥革命時即已向孫文提出,只是在英國的阻攔下未能如孫文之意提供一千五百萬日圓的代價收購而已。若說日本朝野提出「二十一條款」的部分原因,是為了索取辛亥革命期間所付出之代價,似乎也並不為過。
不僅如此,二次大戰後,盟軍總部美國官員在日本外務省檔案局的卷宗中,發現了一封孫文於一九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致日本外務省政務局長小池張造的信函[17]。信中表示,孫文曾經在陳其美的陪同下,於一九一五年二月五日,與三井出身,曾任滿鐵理事犬塚信太郎和滿鐵職員山田純三郎於東京簽訂「中日盟約」,全文如下:
中華及日本因為維持東亞永久之福利,兩國宜相提攜,而定左之盟約。
第一條 中日兩國既相提攜而他外國之對於東亞重要外交事件則兩國宜互先通知協定。
第二條 為便於中日協同作戰,中華所用之海陸軍兵器彈藥兵具等,宜採用與日本同式。
第三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若中華海陸軍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軍人。
第四條 始中日政治上提攜之確實,中華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條 相期中日經濟上之協同發達,宜設中日銀行及其支部於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中華經營礦山、鐵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國資本或合辦之必要時,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應辦,可商他外國。
第七條 日本須與中華改良弊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成功。
第八條 日本須助中華之改良內政、整頓軍備,建設健全之國家。
第九條 日本須助中華之改正條約、關稅獨立,及撤廢領事裁判權等事業。
第十條 屬於前各項範圍內之約定,而未經兩國外交當局者,
或本盟約記名兩國人者之認諾,不得與他者締結。
第十一條 本盟約自調印之日起,拾年間為有效,依兩國之希望,更得延期。
若將此「中日盟約」內容與「二十一條款」詳加比較,吾人更發現兩者的內容有頗多相近似處:
中日盟約 vs. 二十一條款
第二條 vs. 第五號第四條
第三條vs. 第五號第一條
第四條 vs. 第五號第一條
第六條 vs. 第五號第六條
再就孫文與犬塚信太郎簽訂「中日盟約」的時機來看。一九一五年二月初,正是中日兩國就「二十一條款」展開談判的開始。二月二日,中國外交總長陸宗輿、次長曹汝霖與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展開首次談判。二月五日,陸徵祥與日置益第二次談判,陸宗輿堅持不談第五號,雙方對話如下:
總長(陸宗輿)云:第五號中於本國主權有關係之事件甚多,
不能商議。如聘請顧問,置辦軍火之類,中國政府本
可自行斟酌辦理,....中國政府遇有必要之時,未嚐
不聘請顧問,但無受外國強迫之理。所幸此次貴國政
府係告之意,如能取消,最為希望。
日置云:請逐條發表意見。
總長云:第二條土地所有權為中國之領土關係。
第三條警察權係一種之行政權,為中國之內政關係。
第四條軍械為一國重要之物,且事實上中國距貴國最
近,將來必需採購之時,如果價廉物美,自然
向貴國採辦。
第五條鐵路事,多係借款辦理,無以建造權許以外國
之理。
第六條,軍港船廠,關係最大。
第七條布教之事,民國以來人民有信教之自由,貴國
教士來華布教,自亦歡迎,然無規定之必要。
..........
日置云:然則第五號之全部,不能商議乎?
總長云:全部不能商議[18]。
同樣是在一九一五年二月五日,袁世凱政府的外交總長陸宗輿向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清楚地表示,中國政府堅決地反對「二十一條款」之第五號;而中華革命黨的總理孫文[19],卻與日方簽訂與「二十一條款」第五號意旨相近的「中日盟約」。
與孫文簽訂「中日盟約」的犬塚信太郎和山田純三郎,都出身三井物產。犬塚於一八九○年進入三井物產會社,一九○六年滿鐵創立時由三井物產派任為任理事兼礦業部長。在二次革命前後,犬塚常提供革命黨活動資金。即以一九一五年為例,犬塚在一月十三日,貸款十三萬日圓給孫文,三月十五日又贈與孫文五千日圓。犬塚對孫文的金錢援助總額不詳,約在五、六十萬至一百萬日圓之譜[20]。
犬塚信太郎之所以對孫文的革命事業如此慷慨,據日籍學者藤井昇三的研究,乃是渠在二次革命前後,與玄洋社領袖頭山滿來往密切之故[21]。孫文於辛亥革命期間對日本朝野所作之合辦漢冶萍公司、租借東北等協議跳票後,以內田良平為首的黑龍會諸人指責孫文「忘恩負義」、「恩將仇報」[22]。二次革命失敗後,孫文亡命日本,內田良平也不願伸出援手。而內田良平的父執輩頭山滿卻持相反的態度,熱心地幫助孫文等人登陸神戶,孫等抵達東京後,頭山滿又在生活上多方照料。『頭山滿翁一代記』記載頭山滿的動機為:「對頭山翁來說,早已看穿像三國志中董卓一般的袁世凱,看出他的天下長不了,將來的支那,還是孫文的天下[23]。」援助孫文,相當程度是為了「奇貨可居」。
孫文「草擬盟約草案如後,密示貴國有司[24]」的動作,到底是其主動,亦或是頭山滿與三井財閥之計劃,因為史料欠缺,如今不得而知。然而當年辛亥革命期間,在合辦漢冶萍公司和租借中國東北問題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三井物產會社高級職員森恪,在中日談判「二十一條款」時的活躍表現,也相當值得深入追究。一九一四年二月,森恪擔任三井物產天津支店長兼中國興業株式會社駐華代表,將事務所設在北京法國大使館內。一九一五年,森恪事務所成為「(日本)在華民間人士支持二十一條款的參謀本部。森氏在北京的集團有順天時報的龜井陸良、大阪朝日的神田正雄、大阪每日的豐鳴捨松、楢崎觀一、時事新報的小川節等有名記者,以及大谷光瑞師的幕僚渡邊哲信、正金銀行支店長實相寺貞彥等等。森氏一干人等集結起來,一心一意推動大隈內閣。....(對於)問題所在的第五項要求,強硬要求政府不可軟弱[25]。」
森恪等人對於「二十一條款」第五號的強硬態度、犬塚信太郎出面與孫文簽訂與「二十一條款」第五號相當雷同的「中日盟約」、犬塚與森恪同樣出身三井財閥、犬塚與頭山滿之間的關係,在在都使人懷疑日本朝野在此事背後的活動與計劃。
孫文於一九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致函日本外務省政務局長小池張造,詳細說明此事,則日本外務省於此事到底介入多深?是否有藉此向袁世凱施壓之意?由於史料從缺,也不得而知。
然而袁世凱直到一九一五年五月八日,接受日本最後通牒,並於五月二十五日簽訂「中日新約」時,始終未曾同意「二十一條款」之第五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考察「二十一條款」的內容,除了第一號和第四號與孫文較無干係外,第二號有關中國東北,以及第三號有關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之要求,均是當年辛亥革命時,孫文允諾日本人,而中途變卦的條件。更駭人聽聞者,毋寧是孫文在袁世凱與日本就「二十一條款」周旋之際,向日本外務省提出「中日盟約」,其精神竟與袁氏所最不能接受之第五號要求近似。「二十一條款」雖是日本大隈重信內閣向袁世凱所提出之要求,孫文卻無論如何脫不了干係。
[1] 葛生能久『東亞先覺志士傳記』中冊(東京:黑龍會出版社,1935年),頁318-319。
[2] 信夫清三郎著、周啟乾譯『日本近代政治史 第四卷 走向大東亞戰爭的道路』(臺北:桂冠圖
書公司,1990年),頁93。
[3] 信夫清三郎『大正政治史』(東京:勁草書房,1968年),頁211-213。
[4] 同上,頁214-217。
[5] 伊藤正德編纂『加藤高明』下冊,頁132-144。轉引自李毓澍『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臺北:中研
院近史所,1982年),頁157-160。
[6] 同上,頁103。
[7] 同上。
[8] 郭廷以編著『中華民國史事日誌 第一冊(1912-1915』(臺北:中研院近史所,1979年),頁
156。
[9] 同上,頁157。
[10]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0年),頁443。
[11] 渡邊幾治郎『大隈重信』(東京:大隈重信刊行會,1952年),頁253。
[12] 黑龍會『黑龍會三十年事例』(東京:黑龍會出版社,1931年),頁20。轉引自初瀨龍平『傳統
的右翼 內田良平研究』(福岡:九州大學出版會,1980年),頁179。
[13] 日本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三年第二冊,頁935-946。轉引自初瀨龍平,前揭書,頁180。
[14] 同上。
[15]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0年),頁444。
[16] 「發駐日陸公使[宗輿]電,1915年1月20日」,收錄於李毓澍、林明德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
中日關係史料 二十一條交涉(上)中華民國四年至五年』(臺北:中研院近史所),頁1。
[17] 藤井昇三「二一 條交涉時期孫文『中日盟約』」,收錄於市古教授退官紀念論叢編輯委員會
編『論集 近代中國研究』(東京:山川出版社,1981年),頁335-359。
[18] 「總長與日置使第二次會議問答,1915年2月5日」,收錄於李毓澍、林明德主編,前揭書,頁28-
30。
[19] 1914年7月8日,孫文在東京成立「中華革命黨」。
[20] 藤井昇三,前引文,頁342。
[21] 同上。
[22] 趙軍譯『辛亥革命與大陸浪人』(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1年),頁257。
[23] 薄田斬雲『頭山滿翁一代記』頁317-318。轉引自趙軍譯,前揭書,頁260。
[24] 同17。
[25] 山浦貫一『森恪』(東京:原書房,1982年復刻),頁370。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