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臨時政府的財政困窘,授與日本朝野侵奪中國利益大好良機。南京政府非對外借款,不足以紓困。而列強之中,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四國銀行)和比利時雖然也都有借款[1],然其額度及頻率皆遠不及日本,其中三井物產會社是相當重要的中介。有借款必有條件,日本朝野透過三井借款所最希望得到的,莫過於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以及中國東北利權問題等。

 

日本朝野「保護」盛宣懷的企圖

 

    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是日本政府既定之政策,辛亥革命爆發後,更大力推動。

    由於辛亥革命發端於武昌,離漢冶萍公司所在地漢陽、大冶和萍鄉不過咫尺。日本政府為鞏固其利權,乃於革命爆發後,迅速派遣軍艦前往武漢。一九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日本海軍大臣齋藤實訓令駐漢口第三艦隊司令官:「關於大冶,如暴動波及該地,有理由以國家自衛權之名義進行防護。其時如有必要,應於保護僑民之範圍內保護帝國在該地之特別利益[2]。」

    辛亥革命爆發後,日本朝野動作頻仍。首先為了爭取盛宣懷東渡日本,三井於盛氏遭革職後第二天,即派出該行職員高木陸郎隨行「保護」。盛宣懷雖在革命前夕以清廷郵傳部尚書的身份,主張鐵路收歸國有,引起全國反彈,替辛亥革命製造溫床,成為大清帝國的罪人和革命軍口中人民的公敵,而遭清廷於一九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革職。然盛氏當時還身兼招商局總辦、電報局長和漢冶萍公司總理等與外國勢力關係重大的職務,本身又擁有相當大的企業,是當時中國首屈一指的實業家,外國政府乃爭相「保護」之,特別是美國與日本。日本籠絡盛宣懷是為了圖謀漢冶萍公司:「將為我方關於漢冶萍問題之策劃帶來相當大之便利[3]。」而當時正在北京與清廷進行借款交涉的美國銀行團代表司戴德(D.W.Straight),或許是因為與盛宣懷有借貸關係,也極力爭取盛氏。

    日美雙方角力,「蓋自昨晨盛宣懷遁入我橫濱正金銀行宅邸後,司戴德偵悉此事,即與美國公使館及福開森等人串通,經多方策劃,極力想把盛宣懷拉入美國保護之下。終於策劃四國公使出面,迫使慶親王作出保證,清政府對於盛宣懷,除降諭革職外,別無其他任何加罪之意,並言明准其在四國保護之下離開北京。同時百般勸誘盛宣懷,謝絕我橫濱正金銀行為其所提供之特別列車,改乘美國為其所準備之列車出京,然後由天津搭乘德國輪船轉赴青島避難[4]。」然而日方派有「高木隨行,即使今後(盛氏)轉往青島或其他美、德等國之勢力範圍,亦不致驟然為彼輩所利用[5]。」高木之任務,由此可見。盛宣懷先避難於青島(德國的勢力範圍),隨後在日方的策動下到達大連(日本的勢力範圍),再避居日本神戶。

    盛宣懷曾將大量私產投入漢冶萍公司,當時以獲罪之身,深恐革命軍將其產業充公,乃請與漢冶萍公司有借貸關係之日本政府,代為出面護產:「如叛軍真能節制行動,維持秩序,可否乘此時機以該鐵廠與日本有利害關係為理由,而由貴國直接與叛軍交涉,設法予以保[6]。」為了提供日方更大的誘因來保護漢冶萍,更進一步提出由漢冶萍公司向橫濱正金銀行借款六百萬日圓,然後向攝政王和清廷中樞報告,取得承認。日本駐華公使伊集院彥吉分析此事,認為「盛氏提出此案之真正意圖,不外乎想借此獲得我方對保護漢陽鐵政局做出確實保證;同時,想趁此清廷急於籌措軍費而窮極無策之際,通過此次借款,以維繫攝政王等對其本人之信賴。此項借款,雖將因此次變亂的結果如何而難保不承擔若干風險,但就其最終結果來看,總會有助於我方向漢冶萍公司伸展勢力和確保權益[7]。」

    為了謀求對漢冶萍的利益,日本朝野也「保護」了盛宣懷的得力助手李維格。漢冶萍公司日籍技師西澤公雄曾致函日本正金銀行總裁小田切萬壽太郎,表示李維格曾主張在上海建立新廠,並由中日合辦[8]。但十二月十二日李維格到達大連,與小田切會談時,卻只談遷廠,不談合辦。小田切再三建議合辦後,李維格也只肯表示「俟他日時局平定後,觀察內外情勢,如可與外國合辦,首先第一就和日本合辦[9]。」所謂李維格主張中日合辦云云,很有可能只是西澤公雄片面之詞已。

    日本海軍的一通電報更將日方如何壓迫盛宣懷和李維恪,明顯地洩漏出來:「據青島來人談,盛從內心裏不願往大連去。此刻如將盛、李留在大連,使他們和正金銀行及西澤等簽字蓋印,未免過於強迫,恐於將來不利,政府方面對於採取強行簽字蓋印態度,似應加考慮,較為得策[10]。」

 

 

南臨時政府與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計劃

 

    在日本「保護」下的盛宣懷和李維恪,既然對日方採取應付了事的態度,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的落實,就有賴與新政府周旋。

    此時三井物產會社,也特別將遠在美國紐約支店服務的森恪調到上海支店。「革命黨方面重要人物大抵皆為南方人,將來三井在中國的事業與共和政體往來時,非與南方人折衝不可,因此緊急電召在南方人之中有眾多知己的森恪回來[11]。」森恪在日俄戰爭前後,即曾於上海支店服務,與革命黨黃興、張繼、陳其美等人相熟識[12],因此在辛亥革命期間,成為日本朝野與南京臨時政府之間的重要橋樑。

    當時南方各省莫不希望孫文能在海外籌措鉅款,充當革命軍費;「當予未到上海之前,中外各報皆多傳部謂予帶有鉅款回國,以助革命軍。予甫抵上海之日,同志之所望我者以此,中外各報館訪員之所問者亦以此。予答之曰:予不名一錢也[13]。」前往香港迎接孫文者,有孫的長年戰友宮崎滔天,以及首位在歷次革命中殉難的日本浪人山田良正之弟,當時正在三井物產會社上海分社擔任職員的山田純三郎[14]。孫文即透過山田純三郎,希望三井能提供革命軍借款,即使一、二千萬日圓也不嫌多[15]

    由於山田純三郎在三井物產會社只是個小職員,不能決定如此重大的問題,乃建議先回上海,再與三井物產會社上海分社支店長藤瀨政次郎商議。藤瀨知悉此事後,乃會同從美國紐約調回來的森恪,與孫文會面。藤瀨向孫文表示,一週後將會給他答覆[16],隨即將此消息電告三井東京本社,並建議提供援助。十二月三十一日,日本八幡製鐵所所長中村雄次郎知悉此事,便前往三井物產會社拜訪該會社常務董事山本條太郎,建議三井以中國礦山為擔保條件,向革命軍提供貸款。山本條太郎回憶道:「三井物產上海支店的藤瀨政次郎及森恪等積極地進行著援助革命黨的活動,八幡製鐵所的所長中村雄次郎要我以大冶鐵礦山為擔保來作這筆款項的交易。恰巧此時又得到藤瀨的情報說:南京臨時政府財政極為窘困,為裝備軍隊需要一筆急用,日本如不設法援助,臨時政府將有隨時瓦解的危機。我一得到這個情報便決定援助南京臨時政府的決心。即使現在的援助得不到什麼兌現,可是對於日本的將來著想卻是十分有利的[17]。」翌日(一九一二年元旦),中村與山本偕同拜見日本外相內田康哉及首相西園寺公望,徵求日本政府意見後,決定以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為條件,貸款五百萬日圓給南京臨時政府。

    在中國的森恪也持相同的態度。南京臨時政府於一九一二年元旦建立後,森恪即提供投身革命黨的萱野長知機密費十五萬日圓。當時三井物產會社規定,各支店得以自由運用機密費的額度最高上限為十萬日圓,森恪此舉顯然過分逾權。會社總經理益田孝得到消息,親赴上海調查,並譴責森恪。森恪卻面不改色,滔滔不絕地反駁道:「如今大勢已然明朗,中國的革命必然會成功。然而革命黨方面資金非常困難,此時提供支援,助其成功。革命成功後,長江一帶的利權即歸三井及我帝國所有。此乃國家長遠之策也[18]。」森恪曾長期在山本條太郎指導下工作,其援助革命黨的立場也與山本如出一轍。

    一九一二年元旦過後一週,三井物產會社同意借款給南京臨時政府,並由山田純三郎將三井方面草擬的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契約書送交孫文和黃興簽字。要點為:

第一條  公司資本定為日幣三千萬圓,為中日兩國人民共營之事業。

第二條  中日兩國人民股金各半,股權相同。

第三條  公司現已借日債一千萬,此外再借日幣五百萬元。(共一千

        五百萬元,作為日方股本)。

第四條  前項五百萬元由公司貸予中華民國政府,部分款項以現金交

        付,餘額充當中華民國政府向三井購買軍火之費。

          ..........

證明文件:

    一、合辦方法另由盛宣懷在日本簽訂契約,中華民國政府加以承

        認,並促成該約在股東大會上通過。

    二、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先以大冶礦山為抵押,向日本借日

        幣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轉借中華民國政府[19]

    根據此契約書,三井物產會社再與南京臨時政府簽訂借款契約:「根據本日中華民國政府和漢冶萍公司,與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之間所締結的契約書,借款五百萬日圓給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與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另定契約如左:將來中華民國政府有關中國之礦山、鐵路、電氣等其他事業,若開放給外國人參與,而其他條件相同時,優先許可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參與其事[20]。」

    一九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日本西園寺內閣閣議決定,追認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契約,並提出公司董事長由中國人擔任、副董事長由日本人擔任,兩名監事之中,一人由日本人出任,擔當會計監督的工作等補充意見[21]

    然而該項合辦契約,是由南京臨時政府出面簽訂,真要實行還須該公司負責人盛宣懷親自與日方簽訂契約,並由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才可。因此南京臨時政府,與日本朝野,乃向盛氏施壓。

    一月十三日,南京臨時政府駐日代表何天炯知會盛宣懷及正金銀行神戶分行,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及五百萬日圓借款契約已經訂定。此時盛宣懷在江蘇老家的財產已被江蘇都督程德全沒收充公,為了保全在漢冶萍的私產,更進一步取回被沒收的祖產,盛也不得不和南京臨時政府合作,而向何天炯表示「義不容辭」[22]。並於一月十四日,以漢冶萍公司急需鉅款為由,向日本正金銀行董事小田切萬壽之助,提出五百萬日圓借款的申請[23]

    然而當盛宣懷於一月十五日派漢冶萍公司上海總公司職員陳蔭明拜謁孫文,詢問借款與合辦事項時,卻得到令他震驚的回答:「孫意:民國政府於盛並無惡感情,若肯籌款,自是有功,外間輿論過激,可代為解釋。惟所擬中日合辦,恐有流弊。政府接認,亦嫌非妥當辦法,不若公司自借鉅款,由政府擔保,先將各欠債清償,留一、二百萬作重新開辦費,再多借數百萬轉借與民國。....蔭要求將公司產業及盛私產已充公者一律發還。總統云:動產已用去者,恐難追回;不動產可承認

發還[24]。」

    發還盛宣懷私產,固然遂盛心願,然而孫文對合辦的態度之曖昧,卻令盛氏大為起疑:「合辦恐有流弊,吾亦云然,惟與何(天炯)君前電兩歧,豈何電有所誤會耶?亦孫(文)與他人謀,不欲擔此壞名耶?[25]

    為了催促盛宣懷早日與日方簽訂借款契約,何天炯與黃興接連兩天函電盛宣懷。一月二十一日,何天炯信函:「漢冶萍公司大鑒:刻接南京政府來電,須將該公司改為華日合辦,因籌鉅款以接濟軍費,玆請貴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後事,新政府能一力保護,斷勿辭疑可也[26]。」

二十二日,黃興再電:「前由何天炯轉達尊意,承允助力民國,由漢冶萍公司擔借日金五百萬元,歸民國政府借用。見義勇為,毋任欽佩。玆特請三井洋行與尊處接洽,商訂條約,即日簽押交銀,公私兩益,是為所盼[27]。」

    另一方面,日方為了壓迫盛宣懷低頭,一月二十四日由正金銀行董事長小田切萬壽太郎致電盛氏,駁回盛氏前此於十五日為應付南京臨時政府之軍費需索而提出的借款申請,並要求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鄙行因貴公司無貨可抵,按照鄙行章程斷難再行通融。惟聞三井曾有華日合辦之說,弟一再籌思,除此實亦別無辦法[28]。」

    由於日方如上表示,而南京政府的態度又曖昧不清,使盛宣懷難以處理,乃於一月二十四日電問黃興:「南京陸軍總長黃鑒:電悉。頃日商小田切面稱,不願擔借,要求合辦。何君天炯來電,華日合辦政府已許可,而貴電無『合辦』字樣。合辦雖屬舊礦律所准,然以法律論,必應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國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專候,請速核奪電覆。」

    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對於是否要合辦漢冶萍公司一事,並未明確交代,盛宣懷就更加小心,不肯貿然以合辦的條件與日方談判借款,免遭賣國惡名。三井方面自然日趨不滿。一月二十五日,山本條太郎致電孫文,指授對付盛宣懷之方略:「接東京電,閣下致盛電未切中要害。鄙處已電覆東京云:閣下已授全權予三井與盛氏談判,請遵行。如本月底各項條件未能為盛所接受,談判即做破裂論。貴政府即可對漢冶萍及盛氏產業採取必要步驟。請閣下將此電盛、何[29]。」

    一月二十六日,黃興致函盛宣懷,還是不肯明確表明合辦與否,卻措辭強烈地威脅道:「前電諒悉。至今未得確切回答,必執事不誠心贊助民國。玆已電授三井洋行直接與執事交涉,即日即將借款辦妥,庶公私兩益,否則民國政府對於執事之財產將發沒收命令也。其早圖之,盼覆[30]。」然後孫文電告山本條太郎:「已遵來示各點電盛[31]。」同日,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函告盛宣懷,謂南京臨時政府已允中日合辦,且已授予三井談判全權,日方已指派小田切為談判代表[32]

    事已至此,盛宣懷不得不照南京臨時政府的指令行事,但仍清楚地將責任劃歸南京。一月二十六日,盛宣懷指派李維格與小田切談判,擬訂草約十條[33]。一月二十九日,李維格將草約草稿呈交盛宣懷過目,老於公事的盛氏將第十條:「以上所開新公司華日合辦,已由中華民國政府電准,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立將此辦法通知股東。倘有過半數股東贊成,即告知日商。日商亦將情願照辦之意,告知公司,簽訂正合同,立行照辦。告知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中的「已」字改為「俟」字,同日簽約[3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謝國興分析此「一字之差」時指出:

      草約第十條「已」字改為「俟」字,可以說是盛宣懷的神來之筆。李

      維格與小田切原定條款用「已」字,係認為何天炯之電文,三井全權

      之電派等,已足成為南京政府核准中日合辦之依據;盛氏改「已」為

      「俟」,並於約文後注明,則出於極度謹慎,蓋何電及三井全權等,

      畢竟屬於「間接承認」中日合辦,盛氏要求黃興明確電覆「合辦」字

      樣,即係要求「直接證據」,惟在一月二十九日之前,南京政府並無

      明確覆電,故盛在此預留伏筆,一字之改,使神戶條約等於未簽[35]

    南京臨時政府雖自始至終未曾明確表明要求「合辦」,盛宣懷卻在簽訂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契約時,致電黃興,暗示此舉乃是應南京臨時政府要求而為之:「南京陸軍長黃鑒:二十四覆電諒鑒。二十六尊電已授全權三井直接交涉,即日辦妥。三井來函,所授全權係日華合辦漢冶萍公司營業,並從速決定借款,與何天炯來函相同。小田切照此來議草約,堅持要挾。(政府)既欲速定,(宣懷)何敢觀望。宣喀血不能起,已派李維格與彼直接妥協,即赴東京簽押,請急轉陳孫總統並致農工商長[36]。」

    南京臨時政府之所以百般壓迫盛氏與日方談判合辦,主要還是為了要求借款,甚至不肯明示合辦,而只提借款。合辦草約既已簽訂,黃興催促盛宣懷出面借款的電報乃「一日數至」[37]。二月十日,盛宣懷派李維格與橫濱正金銀行簽訂三百萬日圓借款契約。契約訂立後,三井物產會社上海支店長藤瀨政次郎隨即向正金銀行上海分行領取三百萬日圓[38],並於二月十二日將其中二百萬日圓交給孫文[39]在整個合辦及借款的過程中,除了臨時大總統孫文、陸軍總長黃興等極少數幾個人之外,南京臨時政府的其他首長,如財政總長陳錦濤及實業總長張謇等,大多並未與聞其事,而參議院更不知情。

    孫文、黃興等人對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一事雖祕而不宣,然而此事於二月初已見報端,反對聲浪,排山倒海而來。同盟會的機關報『民立報』最早探知此事,乃於二月五日、七日、九日,連續發表反對意見。實業部長張謇,於二月七日和十日兩度致函孫文、黃興,表示此事「於國防、於外交皆為大失敗。民國政府肇建伊始,縱不能有善良政策,為國民所謳歌;亦何至因區區數百萬之借款,貽他日無窮之累,為萬國所讙笑?....中日合辦之說,萬不可行[40]。」二月十二日,張謇以身為實業總長,對此事卻「事前不能參與,事後不能補救,實屬尸位溺職[41]」,憤而辭職,以示最嚴重的反對與抗議。而參議院方面,湖北省代表劉成禺於二月十日提案:「臨時政府押借外債及發行軍用鈔票,未交院中議決,有背臨時組織大綱,計分三項:一、以兵力強迫招商局押借外款;二、擅發軍用鈔票;三、以漢冶萍合同押借據款,致成中日合辦。凡此三端,既失政府信用,又足激變民心,應請公決。警告政府,另議善法[42]。」二月十二日,參議院通過該提案,要求臨時政府答覆。

    孫文等雖「採取威脅手段,致使湖北省參議院議員聯袂辭職[43]」,但反對之聲一天比一天強烈,亦不能不顧慮。且二月十二日,二百萬日圓已然到手,而大清帝國末代皇帝溥儀也於本日宣告退位,南北雙方也已展開議和的工作,於是孫等考慮廢約。二月十七日至十九日間,孫文授意王正廷與唐紹儀,邀請漢冶萍公司高級職員王勳(王寵惠之兄)。「王正廷所言,政府以大局已定,籌款將易,則借此廢約,是出於孫意[44]。」三井借款應為三百萬日圓,而只給二百萬日圓,尚有一百萬日圓迄無下文,因此希望廢約[45]。王勳表示,政府既要廢約,就請自行廢除一月上旬與三井所定之約。唐紹儀則表明態度:「政府取消恐怕別生枝節,公司取消系解較易[46]」。

    由於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的契約書有兩個版本,一是一九一二年一月上旬,孫文、黃興與三井物產會社的合辦契約;一是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孫、黃壓迫盛宣懷於神戶與正金銀行簽訂之約。兩個契約於責任歸屬關係甚大。盛宣懷因此於二月二十三日要求王勳,「希速詢孫,若所批准實係滬三井之約,則易廢;若係二十九草約,須即開股東會議再[47]。」

    孫文當時要盛宣懷借款時,只談借款,不肯明說「合辦」;此時要盛宣懷廢約,也同樣只談廢約,不肯清楚交代所廢之約,到底是自己與三井簽訂者,抑或是要盛宣懷出面簽訂者。「孫總統覆電云:該草約,前雖批准,後以其交款濡滯,並不踐期,已電告前途,決定取消,盛氏萬不能以已由政府核准為藉口。....今各省反對,輿論嘩然,盛氏宜早設法廢去此約。且證書有須通過公司股東會一語,不為通過,此約即廢,不患無以處此也[48]。」盛宣懷對孫文這種態度感到「蠻不講理[49]」,因此也回敬孫文:「接尊電始知該草約已核准。弟當立即知會董事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定將孫總統欲廢去該約之意告知各股東[50]。」

    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漢冶萍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全體反對中日合辦。此案乃告落幕。

    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之舉,起因於日方想借機將漢冶萍公司納入其掌握之中,而孫文、黃興欲得鉅款以紓困局所致。其結果,孫、黃取得兩百萬借款之後即君子豹變,使日方期待落空,種下他日「二十一條款」豪奪漢冶萍之因由。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