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上班最怕遇到惡意資遣,先前勞資糾紛鬧最大的事件,是「街口支付」執行長在收購愛評網後,涉嫌違法解僱該公司十多名勞工,雖然該執行長條列員工諸多罪狀,但到底是合理的解僱理由還是欲加之罪?

愛評網員工有哪些罪狀?

根據媒體報導,街口支付執行長認定的罪狀最主要有兩點:

  1. 8位勞工過分曠職,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立即開除免職。
  2. 另8位勞工應於4/14日前完成特定工作,不然視為違背指示,違反勞動契約,將開除免職。

員工曠職可以解僱嗎?曠職算是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嗎?

曠職,其實就是員工不到工作場所的意思,應該與勞動基準法的「曠工」是同一個意思。根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這次的爭議點在於,這8位員工是不是有像執行長所說的「曠職事實」?且「日數有沒有符合法定標準」?舉例來說,如果這些員工根本就是依照跟公司簽的契約週休二日、放特休,那根本不能算是曠職;即使員工確實有曠職,但若沒有連續3日、1個月內也沒有超過6日,也不符合法定解僱標準。

另一方面,如果員工曠職有「正當理由」,那也不能解僱。什麼叫正當理由,實務偏向個案判斷,例如雇主違法解僱,不讓勞工來上班,勞工提告勝訴,但雇主遲遲不讓勞工復職,另一方面又說勞工是曠職。(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41號民事判決)

無法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就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就可以免職嗎?

勞工應向雇主提供勞動服務,但服務的內容也必須在勞動契約內寫清楚,如果勞工不能達成契約內的服務內容,確實算是違反勞動契約,但依照勞動基準法,並非一違反契約,就該立即被資遣

以「不能實現工作內容」來說,可能有兩種解僱條件: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證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重大違約,實務上沒有一個特定標準,從勞工的主觀上「是不是故意的」到「造成的損害是否嚴重」,法院會綜合各種事情來判斷。以職業駕駛為例,若常常不依公司規定作業,屢次接受輔導,有內部酒測未通過的紀錄,隨意請假造成班次大誤點,可能就會算是一種重大違約。

而不能勝任工作,實務上通常會看「主觀上有沒有意願工作」跟「客觀上有沒有工作能力」去判斷,有時候很願意工作但沒有能力的人,也不見得能解僱;反之,很有能力但沒有意願工作的人,說不定也能解僱。

不管是哪一種解僱條件,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是隨著雇主的意思任意把勞工掃地出門;而勞工是依約提供雇主勞務,不是阿拉丁神燈用來許願,萬一雇主要求勞工做的工作,根本就超乎當初說好的契約內容與勞工能力時,更有違法解僱的疑慮。

解僱員工可以不付資遣費嗎?

除非勞工是重大違約,不然就算街口支付執行長真的依法解僱勞工,還是要支付資遣費。所以就算執行長認為愛評網的員工們辦事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依照員工的年資去發放資遣費,才算是合法解僱。

除了資遣費,其他如資遣預告天數、謀職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也都是雇主依法資遣員工時必須要提供的保障,勞工自己也必須了解自身權益,才能合法爭取。(想了解被資遣必須注意的事項,可以參考:被資遣新公司會知道嗎?律師教你這2招絕對保密!)

老闆換人後員工大換血並不是少見的事,但是我國法律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就算想要換人,也應該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法律不許換人,就不能強詞奪理、逼人捲鋪蓋回家,不然豈不是淪為改朝換代就大開殺戒的壞老闆?

編按:針對本文,街口支付提供2019/04/16聲明稿如下:

街口收購愛評網還原真相 必定保障員工權益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於2019年3月21日收購客誠科技有限公司(愛評網),而後遭受到諸多不平等的言論待遇,針對愛評網三位創辦人何吉弘(Sky)、葉卉婷(Erica)、葉卉卿(Iris)偕同台北市邱威傑議員及余宛如立法委員於日前(4/8)召開記者會,提出眾多不實指控及出示之文件資料斷章取義,毀損本公司名譽之事件,現就事情始末敘述,發表嚴正聲明如下:

我方於2/12接到賣方聯繫,表達希望街口接手愛評網,且因時間壓力,街口必須於十天內與其簽約,不然就會將愛評網關閉。街口本著讓台灣網路品牌持續存在發展,也感受到創辦人的熱情與認同創辦人提出日後結合街口之營運方針,因此接受了美團的提案,由街口接手愛評網(客誠科技有限公司)。

我方在收購愛評網過程中,「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簡稱 DD)」由賣方-美團提供相關資料,DD所提供的文件必須是真實的,否則是賣方的責任,我方要求提供所有重要合約,但僅收到與員工的雇傭契約,而雇傭契約並無用印,詢問美團後僅獲得<美團確定自身未用印>的答案。實際交割取得合約時卻變成已用印,且公司印章是由原創辦人保管,我方也沒有看到任何美團授權創辦人用印自身合約的文件,因此我方法務判定合約無效,一切回歸勞基法。但當初秉持著繼續經營愛評網,並沒有解僱任何人的想法,也未以此追究。因此依據上述事實,若有關於創辦人的雇傭契約是否有效力的爭議,我方後續將交由法院裁決。

3/21完成交割後,我方執行長首次正式以愛評網負責人身分,於3/25與創辦人葉卉婷(Erica)會面確認愛評網後續營運方針,確定與交割前創辦人提出的計畫相符。雖有問及因客誠公司營運較困難是否三位創辦人願意降低各350萬的年薪,但從未強迫,也只請創辦人自己斟酌數字,但隔日即收到回覆無法配合其在交割前提出的營運方針,也無對薪資問題回覆,感覺交割前後態度明顯不同。在創辦人不願意認同經營方向的情況下,我方提出依照勞基法對創辦人資遣,即以350萬年薪與在客誠科技服務的年資計算,但創辦人並不同意。

我方本業為安控嚴格的金融科技公司,對於資安有極高嚴格的安控機制,因此,3/29交割後本公司人員(子公司技術長),首次至愛評網辦公室進行電腦軟體資安確認,此時的愛評網已為街口網絡100%持股之子公司,我方人員卻遭到百般阻撓及諸多不友善的行徑,如要求出示委任書、錄音錄影、每位員工重複問多個不相關的問題、以員工有私人物品弄丟是我方責任為由禁止我方人員進出、甚至限制其人身自由,總計檢查13台電腦軟體共花5小時,實難為我方接受,街口執行長也是為了未來能安心進入愛評辦公室,不得不禁止員工帶私人物品進入辦公室;4/1我方提供電腦給愛評網員工做為原電腦安檢時暫時使用,愛評全體人員再以<街口商用軟體非合法授權予客誠科技拒絕使用>之離譜理由拒絕,並表示沒有電腦無法工作,至此我方對於收購之愛評網所有之營運近乎束手無策!

4/1同日,調閱愛評網員工相關打卡記錄,依照三位創辦人之聲明由美團接手後,其身份為勞方而非資方,且客誠公司並無管理層不用打卡之工作規則,但三位創辦人卻無任何1、2月的打卡記錄,3月的紀錄皆為補上之忘記帶卡,4/1卻又有正規打卡紀錄,我方強烈懷疑有人偽造3月之打卡紀錄,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之規定以嚴重曠職將三位創辦人與一位創辦人之先生解僱;後續若經查明有偽造之事實,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當日,街口執行長並對打卡有疑慮的業務人員發信,告知可回來談其所主張之情事,但並未得到回覆。

4/1同日,收到創辦人何吉弘(Sky)關於已簽約商家之信件回覆「已簽約,已付款,已開發票,未執行服務之商家合約:34件」,同日晚間9:03,街口執行長以email正式指示停止業務進件,並指示留用的8名員工執行已付款未執行服務的34件合約服務;且依照8名員工的工作職掌,本就是履行業務人員簽回的合約,再依據創辦人所提供未完成件數,評估後是有能力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的。創辦人所述街口執行長叫財務跑業務等話語完全為刻意汙衊,後續必提起告訴。

4/2愛評員工郵件告知合約未服務件數高達上百件無法完成、指示之工作非原工作內容為由,無法配合工作。我方得知後先與員工解釋發信時未完成數量來源為其創辦人的郵件,並善意請員工提出要完成現過百件所需的時間或相關解決方案,但卻得到非友善的回覆:{請你自己翻完件數再來找理由!}事實是在連愛評辦公室都無法進入的情況下,我方無任何方式得知剩餘未執行數量,我方僅有3/21交割時的簽約數量,無法確定那些已履行,尤其更不可能知道3/21-4/2間完成的件數與剩餘數量。

在上述街口執行長收到之員工回覆郵件中,也有言論批評執行長與3/29去愛評辦公室被惡意對待的我方員工,我方當日委請去的員工始終保持著遵守本份,無論被惡意對待也始終無任何不佳的情緒,卻被批評:{請檢視你的代理人們在當天是拿什麼樣的嘴臉對待所有員工的!}街口執行長對其員工一直是極力的保護,對於這種員工受欺負後又被汙衊的行為已忍無可忍,且愛評員工表明不執行原職務內容,則商家合約將不被履行,必將造成與商家毀約、公司損害,因此依據勞基法第12條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立即依法對此8人解除職務。

最後再次聲明,我方一直維持收購時的初衷,要努力持續經營愛評網,讓這個台灣的網路品牌能延續下去。直至今日,我方仍持續試圖聯繫愛評員工,即便已解除職務,還是願意尊重其原留用或離開之意願,若想一起繼續經營愛評,將保障其之前全部的年資,以街口簽約成為街口員工;若選擇離開,也必定會支付用解聘計算之全部費用,但目前為止員工皆尚未回應。愛評的持續營運刻不容緩,現再次呼籲愛評員工盡速回覆我們或與我們聯繫,表達意願。不論之前的誤會如何,街口必定會保障員工的權益,尊重員工選擇,盼一起讓愛評網能迅速回歸正軌。

/街口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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