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曾經許諾過,無論貧窮還是疾病都要不離不棄,然而實際上,在民法中請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卻有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到底什麼算不治惡疾呢?武漢肺炎算嗎?

訴請離婚條件?

民法第1052條裡針對什麼狀況可以訴請離婚舉了一些例子讓大家參考,如果當這些狀況發生,就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所以我們也稱為「訴請離婚條件」。(延伸閱讀:想提起離婚訴訟,你有符合這十條嗎?如果沒有怎麼辦? - 85010

要特別注意的是,畢竟這十種狀況都是非常嚴重的,但許多人並沒有這麼嚴重,所以立法上也出現彈性的選擇,也就是要證明婚姻裡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而且自己是錯的比較少的一方,所以不用擔心自己如果沒有符合這些離婚條件是不是就離不成婚了,只是要證明婚姻中出現不能再繼續走下去的裂痕,就更需要跟法官詳細說明,不然很容易變得太抽象而失敗喔!

離婚條件中,什麼算是不治惡疾?

夫妻其中一方若染上惡疾,已是令人遺憾,為什麼還准許另一方提出離婚呢?理由在於,考量到疾病如果有「傳染性」,那繼續共同生活會危害配偶與子女的健康,因此將將此列為離婚原因之一。

不治是什麼意思?

所謂「不治」,並不限於絕對的不能醫治,但需要在醫學客觀判斷下,於可預見之期間內,難以期待這樣的病症會「回復」才算是不治。

法院曾經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

最後,我們幫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過去法院說過哪些符合這個離婚條件、哪些又不符合呢?

  •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具體情況還需要判斷每個案件狀況,這裡僅提供過去法院認定的看法)

武漢肺炎算是離婚條件中的不治之惡疾嗎?

武漢肺炎雖然具有「傳染性」,但還不足以危害婚姻的維持,而且按照現今的醫學技術,是可以期待痊癒、康復的疾病,因此不屬於民法所稱的「不治之惡疾」,無法單以這樣的理由來訴請離婚喔!

畢竟配偶間在婚姻中是具有相互照顧的義務的,當初雙方牽起手走向紅毯,邁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下,那時候的真心並不只包含愛意,更包含了想要照顧對方的決心。所以除非出現了嚴重、難以醫治,而且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自己健康的情形,才能夠去用「重大不治惡疾」去請法院裁判離婚。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