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23)日針對由王信福等37名死囚,共同提出死刑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雙方針對死刑合憲性進行辯論,並聚焦在死刑是否具有嚇阻效力以及死刑存廢是否以民意為基準。

關於死刑是否有嚇阻效力,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表示,依據美國國科院專家小組研究,當前的研究並無法證實死刑具有嚇阻力,而國家要以此當作「死刑為合法刑」的理由,則有義務進行舉證,否則無法認為死刑合憲。聲請方代表律師李念祖指出,若死刑要達到最好的嚇阻效果,應該要公開執行,但《刑法》以此舉殘酷為由放棄公開執行,改為隱密處死,顯現死刑的目的是報復,要求政府不要將死刑冒充為被害人的賠償。

然而有學者認為不應以是否有嚇阻性,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並質疑妃死並沒有重視弱勢者生命價值。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指出,犯罪的成因眾多,的確不可能單單用刑度來嚇阻,以竊盜罪來說,近20年每年平均有3.5萬人被判竊盜罪,但國家不可能因為竊盜人數不減、或說竊盜罪刑度沒有威嚇力而取消竊盜罪,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制定社會大眾的共同生活準則。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表示,過去大家都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是實際上並非每人的起始點都相同,他認為法律應追求的是「正義」,也就是給予身為弱勢的被害人更多的幫助與關心,以達成實質上的平等。鄭善印也認為廢死並未重視弱勢者生命價值。

也有人主張當前國內有高達8成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認為死刑存廢應以民意為依歸。但聲請方代表律師李劍非指出,正如同保障同性婚姻權的釋字748號解釋中所揭示,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職責,而人性尊嚴、生命權的剝奪與界線等重要的基本權問題,不應交由人民用投票決定。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顏厥安也指出,大法官係由多數民意選出的總統提名,並由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同意所擔任,意為大法官實際上具有間接的民意基礎,因此他認為由擁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官來做「死刑存廢與否」的決定並沒有不適當的問題。

而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表示,德國並非基於生命權的保障與人性尊嚴條款為由廢除死刑,而是以《基本法》第102條而廢除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代表律師陳淑珍認為,以過去催生《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白曉燕命案、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鄧如雯等諸多推動重大法案的命案,就能理解社會大眾也是隱形的被害人,因此不能忽視社會大眾的意見,更何況《憲法》其實就是民意的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