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

三讀條文明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事件,維持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的稅捐、罰鍰或附帶的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就修法前,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曾質疑,修法要讓本來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移轉到3個高等行政法院並設立專庭,恐造成民眾不便。例如地方縣市罰單上的爭議,原本是在地方法院處理就可以,但修法通過後,可能要大老遠特地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解釋,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為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獨任事件,未來將集中於地方行政法院,人民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

因此,三讀的條文也規範,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一造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行之。相關認定標準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等,由司法院定之。

另為防杜個案濫訴,三讀條文也明定,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上訴人之上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騷擾法院、藉興訟延滯、阻礙被告機關行使公權力等,且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行政法院應裁定駁回。且最高行政法院得對實質上為濫訴行為之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各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濫行上訴、聲請或聲明事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