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遛鳥俠」等性騷擾案件,現行依據「社維會秩序維護法」與「性騷擾防治法」開罰,不過,時力立委徐永明今(8)日表示,瀏覽2014年到2018年的資料,發現罰鍰偏低,無法得到嚇阻效果,且申訴管道也很不明確;因此,他主張修法,並預告下會期提出版本,呼籲朝野共同支持平權法案。

徐永明上午拿出刑事警察局近4年的統計資料指出,面對暴露身體等妨害善良風俗的裁罰金,雖然法律明定最高可處新台幣6千元,但4年來發現,每案平均罰鍰只有2千686元。

此外,徐永明還提到,「性騷擾防治法」也有輕罰問題,法律明定最高可處10萬元以下罰緩,但4年來的性騷擾裁罰統計,平均只有新台幣2萬塊。他認為,相關法令的裁罰金額太低,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因此,徐永明主張修法提高罰緩天花板,社維法罰鍰金額提高到1萬2千元,性騷擾防治法罰鍰提升到50萬。

另外,徐永明也以時代力量台中黨部副執行長吳佩芸,去年在市議員選舉中,與民進黨議員何文海發生的性騷擾爭議為例,指「性騷擾防治法」中,要被害人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訴的條文,如果遇到加害人所屬單位與加害者關係定位不清,就失去原條文的法律意義,因此,他們也主張修法要明確「所屬單位」的法律定義。

對此,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解釋,條文訂「所屬單位」是考量單位對加害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有身分不清的情況,就會由警察機關調查;「性騷擾防治法」本身沒有問題,主要是實務裁量差異。警政署防治組科長陳玲君說,「社維法」已經有多年沒有修正,目前正進行修法研議,會把立委的修法建議帶回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