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今 (11) 日判決出爐,12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4年10月不等刑期,高雄地院指出,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程度是本案量刑重點。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表示,合議庭認為,12名被告都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他們都否認犯行且互相推諉,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他們與被害人和解的程度成為量刑的重點。葉文博指出,高雄氣爆發生後,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及高市府三方已約定分別負擔賠償責任,其中榮化負責死者賠償,華運負責傷者賠償,市府則負責財損部分。

葉文博說明,榮化公司已依約定與3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完畢,每名死者賠償新台幣1200萬元,共計賠償3億8400萬元;華運公司也依約定對氣爆傷者達成大部分和解,已和解63人,但尚未付清,已賠償金額5億餘元;高市府迄今則未陳報與相關被害人財損達成和解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