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第745號釋憲,針對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中有關薪資所得的計算作出解釋。認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超額時,薪資所得者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財政部粗估,約有540萬戶受惠。

模特兒林若亞在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的收入多數花在治裝等工作所需的支出,等於沒有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要求扣除費用且不用繳稅。但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除了林若亞外,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因不滿於大學任教的鐘點費,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而聲請釋憲,與審理林若亞案的法官一併了解這2案中所得稅法的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是否牴觸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在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針對薪資所得不准許實額減除費用一案,討論是否違憲,作出第745號解釋。大法官指出,所得稅法中第14條及第17條中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方式,目前僅准許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特別扣除額的方式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旨意不符。應該允許薪資所得者在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出法定扣除額度時,准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大法官釋憲一出,將會有540萬戶受益,而相關機關也必須在2年之內完成修法。財政部指出,過去因為考量上班族保存成本憑證不易,因此,開設定額的薪資扣除額。如今大法官認定扣除額的設限違憲,接下來,要研究如何讓制度更合理。